办理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
办理时限: |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
申办对象资格: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特种设备制造资格安全认可管理范围的产品的生产、制造企业及相关管理活动。 |
申办手续: | 1.申请发证的产品应在其营业执照限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 2.取证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3.取证产品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完整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并通过型式试验和技术鉴定; 4.申请取证企业必须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5.有一支确保进行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6.取证单位应建立质保体系。 |
办理程序: |
1.受理部门发布(换)发证通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一)收费标准:每次1200元 (二)收费依据:沪财综(93)第72号;沪价涉(93)第256号。 |
办理依据: |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