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
办理时限: |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
申办对象资格: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注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改装)、维修保养企业及相关管理活动。 |
申办手续: | 1.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与业务范围相符的营业执照; 2. 有一批能满足资格证书等级范围内的专业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改装)维修保养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3. 有保证施工质量的施工设备和工具、量具和检测检验设备; 4.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 5. 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和所申请业务范围内的施工业绩。 |
办理程序: |
1.受理部门发布(换)发证通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 收费标准:电梯、起重机械 每次1200元 2. 收费依据:沪财综(93)第72号沪价涉(93)第256号 |
办理依据: |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