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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一)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压力容器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组焊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 2.电梯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3.起重机械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4.客运索道 5.游乐设施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二) 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锅炉 2.压力容器除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焊接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外。 3.电梯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4.起重机械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5.大型游乐设施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三)所有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均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办理时限: (一) 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报告。 (三) 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有效执行; (六)能够保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有关安装改造维修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包括申请、受理、试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并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试安装改造维修
  按照规定需要准备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进行试安装改造维修。
  (四)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
  具体程序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许可增项: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复查换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变更与延续:(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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