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一)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压力容器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组焊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 2.电梯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3.起重机械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4.客运索道 5.游乐设施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二) 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锅炉 2.压力容器除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焊接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外。 3.电梯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4.起重机械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5.大型游乐设施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三)所有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均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
办理时限: | (一) 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报告。 (三) 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
申办对象资格: |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有效执行; (六)能够保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有关安装改造维修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
申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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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包括申请、受理、试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许可增项: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