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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资给情人买房的款,妻子能要回多少?大规则-法务通--吴振举律师说法!
发布日期:2012-05-24    作者:吴振举律师

婚姻
家庭
幸福的家庭,美满的婚姻是人类共同的追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传统观念遭遇闪婚、财产公证、婚外同居、小三、青春损失费、榜大款、代孕等新生事物,是尝试、拒绝也或无奈?是合法也、违法甚至犯罪?关注案例故事,解析幸福密码,珍惜幸福生活。
丈夫赠与情人的80万元,妻子能要回多少?
【案例回放】
张力在郑州一家具市场经营家具生意,事业如日中天。2008年某大型市场招商,张力考察后斥巨资在此开设分店,并招聘王颖担任分店卖场经理。
王颖本是某家具厂家驻郑办的一名业务人员,精明能干,与张力早有业务往来,对年轻有为的张力印象不错。在加盟张力的公司后,没日没夜的努力工作,一来进一步施展自己的才华,二来也是对自己关爱备至的老板张力的回报。2009年王颖经营的分店业务获得很大突破的同时,她和张力的关系也发生了质的变化,从相互欣赏、关爱、相敬如宾,逐渐发展到情人同居关系。2010年上半年,王颖提出要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张力一口答应,瞒着妻子先后两次将80万元汇入王颖的账户,帮助王颖支付了房款置办了家具。
在张力妻子李某的一次核对家庭账目时,突然发现几笔大额资金去向可疑。在一场剧烈的争吵后,张力将事情的原委和盘托出。后李某致电王颖归还购房款,王颖一口回绝。夫妻俩一番协商后,由李某作为原告将张力和王颖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称张力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小三”购房,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请求判决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王颖归还全部购房款80万元。
法庭称,王颖认为购房款80万元是张力自愿赠与的,即使归还也只能退还属于李某自己的一半40万元。张力在法庭上称妻子所述的都是事实,夫妻俩当庭出具了银行取款凭条、房款交付凭证、房产公司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以证明涉案房款来自于赠与。
【法律依据】:法院的处理结果是:赠与合同无效,王颖返还原告人民币80万元。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2、《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依照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
3、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有违公平原则,该赠与行为应视为无效。且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拥有,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律师建议】
一般来说,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且赠与人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受赠人,该赠与合同关系即成立。但婚外情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是以对夫妻关系的背叛和精神伤害为代价,是以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为前提形成的财产权利的不对等转移,是违反合同法52条的规定,当然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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