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隐瞒妻子赠与情人房产,可以要回(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2-05-19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咨询律师提示:第三者采取此种方式取得房屋亦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其取得的财产所有权不应受法律保护。
丈夫给“小三”买房子,而后“小三”提出分手,男方反悔赠其房想要回,无奈之下与妻子联手要房子。因丈夫无权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判已给“小三”的房子过户到夫妻名下。同时法官也称: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人说了算。    丈夫偷着给“小三”买房子,且户主已是“小三”名,后来男方反悔,这房能要回来不?
  李某是沈阳一家公司的经理,2003年7月认识了吴某。当时吴某只有19岁,而李某已经结婚了。但两个人还是好上了,相处一段时间后即发展为婚外情关系。
  在李某已婚情况下,吴某一直跟着李某,甘愿当起了“小三”,而李某妻子却浑然不知。2011年3月,李某又背着妻子通过刷银行卡给情人吴某买了一套商品房,花了47万余元,并将房屋登记于吴某名下。
  可是买房后,吴某和李某感情却出现了危机,因李某没有离婚,吴某闹起了分手。
  李某为此苦恼不已。此时有朋友给他出主意:“你给情人买房妻子并不知道,该房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你赠与情人侵犯了妻子利益,房子应该还能要回来。”
  李某向妻子坦白了自己的隐情,在利益面前,李某夫妻站在了同一战线,共同将吴某告上法庭。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赠与吴某的房子的所有权为李某夫妻共同所有。
  法院认为,本案所争议房屋为李某实际出资购买,该购房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将房屋登记于吴某名下,虽双方均承认为赠与行为,但在未征得李某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仍属无效赠与。无论是从房屋实际出资人还是从赠与角度看,该房屋所有权应为李某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面,李某与吴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均承认双方从相识后即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吴某采取此种方式取得房屋亦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其取得的财产所有权不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李某赠与吴某的房子所有权为李某夫妻共同所有,吴某协助李某夫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