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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通—大规则—吴振举律师案例分享!(高利贷中哪些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2-05-24    作者:吴振举律师

合同
借款
商业活动中,资金就像企业的血液一样不可或缺。民间借贷是经济企业获取流动资金最快捷的一种方式, 但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法律有何强制性规定?本栏目将通过案例故事与您分享法律知识、规避法律风险,助力你的事业!

高利贷款中哪些约定 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回放】
2011年3月,郑州市A建材公司接到北京B工程公司巨额钢材采购订单,公司的老板杨某欣喜之余却因库存不足急需进货资金而发愁,因几笔货款还没收回来,采购这批钢材资金缺口达50万元。若从银行贷款,审批周期太长,向亲朋好友借吧,真是张不开口。正在此时,杨老板从报纸上看到快速贷款的广告,对方愿意高息出借50万元。经反复考虑,杨老板决定向报纸上的那家公司介绍的出借人借款。
于是,A公司作为借款人,杨某作为保证人与马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期限2个月,月利率3%。付款时,马某扣除3万元利息,将47万元交付A公司。A公司得到借款及时采购了钢材并顺利向B公司交货。
然而,因天气原因B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停工,发包方推迟工程款的支付,于是,B公司也推迟向A公司付款。突如其来的变故,使A公司也无法向马某按期还款。杨某希望延期向马某付款,马某提出可以延期但需要A公司提供房产抵押,杨某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2011年6月,马某将A公司及杨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郑州某区人民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及杨某向马某偿还借款本金47万元,利息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驳回马某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请求。
【法律分析】
1、本案中,A公司与马某已经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期限届满后,双方并未就借款延期达成一致。此时,A公司应向马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否则属于违约。
2、《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本案约定借款50万元,依法应当认定为47万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马某与A公司之间约定超出的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律师提示】
无论是商家还是个人,在日常经营或生活中,若要进行民间借贷,一定要尽可能的考察对方的资信,按约定数额支付出借本金,约定的利息率应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避免较好投资机会的丧失或因违反法律的规定给自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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