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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标示不可乱用!—法务通—大规则—吴振举律师
发布日期:2012-05-24    作者:吴振举律师

商标
专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的资源和价值体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表现之一。因知识产权自身的易受侵犯性,及我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知识的不足,自我保护与防侵权意识淡薄,引发大量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给自己的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栏目与你一起分享商标与专利的那些事。

注册商标的标示 不可乱用!
案例回放】
老板李某经营汽车配件,货源产地为上海某公司。
2011年8月,工商机关在一次进行市场例检中,发现李某销售的汽车配件商标为“*汽”牌,而且是注册商标。经核对,该商标尚未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工商局即以此认定:李某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冒充注册商标”的规定,并以此规定对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李某认为,自己只是代为销售,并不知道生产方的商标是否注册,不应受到处罚。“使用未注册商标”应仅限于商品的生产领域,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
【法律分析】
李某的诉求是否应获得支持?这里要进行以下的法律分析:
1、《商标法》第48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即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而使用。
2、“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主体应如何界定是本案的关键。
按照通常的理解,使用商标的主体应仅限于商品的生产者,但结合立法精神,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销售者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使用的商标是未注册冒充已注册的商标的,销售者的行为就违反本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但是,如果销售者对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不知情,对其不应进行处罚,工商部门可要求其停止销售,若被告知后继续销售的,视为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律师提示】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往往因对厂商的信任,经常忽视了对货物“身份证件”的检验,以至于有意与无意违反法律的规定。本案告诉我们,在消费维权意识较强、职能部门管理加强的今天,经营者在准备经营某个产品时,在对企业了解的同时,应对其产品的质量、身份、相关证书等进行了解,在确认后再进行经销,这样就可避免很多纠纷和麻烦,更就不至于使自己陷入诉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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