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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用)
发布日期:2012-03-29    作者:柴建民律师
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94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 
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 
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 
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准许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准撤诉的,此项不写)。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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