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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某公司诉香港某公司交付无价值货物信用证欺诈案【学习札记9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93(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3-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阴某公司诉香港某公司交付无价值货物信用证欺诈案【学习札记9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93(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交付无价值货物信用证欺诈案
【裁判摘要】
  基于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的原则,并不是所有基础交易中的违约行为都能构成信用证欺诈。当信用证受益人交付无价值的货物,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该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欺诈。但何为“无价值货物”,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在审判中可以参考专业检测机构针对货物质量和价值作出的检验报告,并将信用证项下单据中载明的内容与实际交付的货物进行比对,综合考量。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总第15辑,法律出版社  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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