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具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学习札记7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76(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未出具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学习札记7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76(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汪某诉黄某某等未出具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依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算成为公司退出市场的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清算组成员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实际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让全体股东了解整个清算过程、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公司盈亏状态及利润分配情况。公司成立清算组后,未实际开展清算工作,出具清算报告,径直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公司,给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总第16辑,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