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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学习札记7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79(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3-0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学习札记7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79(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某公司诉华东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裁判摘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悉的商品。对知名商品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领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的个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产品的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有限,市场占有率不高,且宣传方式、持续时间和宣传投入等均非常有限,产品本身亦没有获得相关的荣誉等,则不足以证明该商品为知名商品。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总第16辑,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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