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学习札记7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7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侵犯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学习札记7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7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镇江某药业公司诉吉林某药业公司等侵犯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审查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老字号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和企业名称权,主张禁止同业竞争者使用其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量老字号企业的历史沿革以及现有社会影响力的范围、同业竞争者及其商品知名度的范围以及是否具有攀附老字号企业现有商誉的主观故意等因素予以确定。即使法院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同业竞争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老字号企业,同时促进同业竞争者正当权益的进一步发展,法院也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各自诚实经营,各自规范使用其商品名称和商标,以防止市场主体的混淆和冲突,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正当的竞争秩序。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总第16辑,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