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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学习札记8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8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3-0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学习札记8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8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某公司诉某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和重点在于如何准确进行软件的对比。一般而言,应当首先对比双方软件源程序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当原、被告源程序采取不同语言编写导致无法直接对比时,由于同一源程序采用不同的编译工具可能 生成不同形式的目标代码,但是不同的源程序不可能生成相同的目标代码,即目标代码不同不能简单认为源程序不同,但目标程序相同即应认定源程序相同。因此,经对比,当双方软件目标代码完全相同时,应当认定双方计算机软件之间构成相同;或者目标代码实质性相同且有其他 证据予以作证时,应当认定双方计算机软件之间构成实质性相同。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总第16辑,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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