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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居间合同准据法使用及合同效力认定案【学习札记9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9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3-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外居间合同准据法使用及合同效力认定案【学习札记9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9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涉外居间合同准据法使用及合同效力认定案
【裁判摘要】
1、涉外居间合同通常应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但如该居间合同所促成合同的履行,发生在我国境内,可以认为该居间合同明显与我国有更密切联系,应适用我国法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居间人未在我国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从事居间业务的,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总第15辑,法律出版社  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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