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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98(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2-01-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98(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98.申请劳动争议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1)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1年;
2)在1年时效内,因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企业手册》2009年版,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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