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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16(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2-01-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16(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16.用人单位如何约定试用期?(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企业手册》2009年版,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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