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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19(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2-01-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19(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19.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服务期,劳动者是否还应支付违约金?(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企业手册》2009年版,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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