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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17(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2-01-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17(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17.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订立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企业手册》2009年版,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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