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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9(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1-12-3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9(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9. 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是什么?(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2007年有利润,20087月后受金融危机影响连续6个月出现亏损的;
(二)生产经营虽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承诺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
(四)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五)2008年末实际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六)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
(七)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企业手册》2009年版,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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