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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1-12-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虽然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会有一定的边界。在合同约定有服务期或其他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不当行使辞职权,违反合同约定,也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案例】
李某于200151日应聘到中澳合资的某广告艺术公司 。该公司主要从事广告制作,是内外装饰,承办国内外展览等业务。李某在公司主持市场部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其配置了手机,出资送其参加汽车驾驶培训,并提供汽车一部供其使用。20028月,又送其到澳大利亚培训三个月,当时签订了培训协议,规定李某在研修后两年内不得辞职。李某回国后为公司仅仅服务半年,即辞职到另一家广告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公司多次与李某通过各种途径接触,但他始终回避违约责任等问题,交接工作也未积极配合,造成公司多种业务工作陷入混乱,使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在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作为申诉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照法律程序追究被诉方的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辞职、违反合同中关于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和服务期约定、由于劳动者原因订立劳动合同无效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因为劳动者过错造成单位损失的赔偿。
 关于案例所述情况,李某与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并同时签订有合法有效的服务期协议,李某擅自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为自己的违约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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