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哪些后合同义务?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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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无论解除或终止,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亲密关系”的结束,双方合同内容不必再履行,用人单位可以重新招用新的劳动者开始新一轮的劳动合作,劳动者也可以重新选择“东家”,开始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前双方不再履行任何手续,也不意味着双方没有任何义务。双方都因该按照法律规定,诚实信用的办理相关手续,该移交单位的财物、资料等要移交,单位该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或经济补偿要发放,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手续的也要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否则,双方不仅不能“和平分手”,还有可能因为没有尽到法定后合同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真可谓“好聚不一定好散。”
【案例一】蔡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作,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蔡某为了进一步深造,参加了研究生考试,不就,蔡某接到了中科院的复试通知,蔡某通过了复试,接到了中科院的正式录取通知书。蔡某向单位提交了书面的辞职申请,明确表示,他要在九月份入学读研究生,将不再工作,并要求公司办理相应档案调动手续。没想到,一个多月过去了,公司的人事主管一直不同意,理由是公司有一个新的文件规定,凡不到期的应届生要提前离开单位的,除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每年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外,还要再支付每年2万元的违约金。蔡某左右为难,认为公司的规定很不合理。
【案例二】
李某在某公司做行政管理工作,订立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岗位、工资、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赔偿等均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直接到朋友开的一家公司工作。李某在新公司工作一周后,回原公司办理有关档案转移手续。原公司的人事主管让李某找董事长,董事长见到李某后,非常生气,提出李某不言一声。说走就走,害的公司几十位员工好几个小时进不了门。这是,李某才想到,走的时候自己手里的那把前门钥匙确实忘记交给别人了。最后,董事长说什么也不给李某办理手续。由此双方发生争议。【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大于劳动者的义务,这是相较于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掌管着劳动者的社保、档案关系等人事方面的资源优势以及用人单位天然的强势地位,比如要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还要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法定义务。对劳动者而言会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不同而有不同的交接内容,比如返还掌管的物品、资料、有的还要专项离职审计,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还要承担保密以及竞业禁止义务等。
针对案例一,蔡某为了继续深造考取研究生,按照法定程序向单位提出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履行法定程序,期限届满,到时合同解除,这是劳动者行使法定的辞职权,单位无权加以限制;另外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无效,对蔡某无法律约束力。单位应该为蔡某办理离职相应手续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档案等的转移手续。
针对案例二,李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因为期限届满而终止,在没有续签的情况下,单位应该为李某办理离职手续。当然,李某也应当及时办理钥匙等移交手续,没有及时移交确有不当之处,但并不构成单位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