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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哪些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1-12-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用人单位哪些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劳动合同因为特定情况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有些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有些是因为客观情况变化或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行使解除权,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经济补偿制度。
【案例一】
软件程序员小刘20037月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外资软件公司工作,从事软件开发和维护工作。小刘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2500元,试用期合格后工资每月3000元。小刘顺利通过试用期,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出色完成了工作任务。20047月,公司与小刘又签订了一年合同,工资调整为每月3500元。2005年上半年,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业务量减少。20057月,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二】
王某自19982月起到某娱乐公司餐饮部工作,担任该公司餐饮部经理职务,约定王某每月工资2000元,不含奖金。19986月,王某只领到600元工资,7月份只领到500元工资,两个月奖金700余元公司也不支付。19988月,王某提出应补发67两月拖欠的工资和奖金3600余元,公司一直不予支付,无奈之下,王某提出辞职,该公司表示同意,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赔偿损失,公司拒绝。
【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
经济补偿金是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目的是能够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使劳动者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规定,另行增加在劳动合同期满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主要包括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比如,长期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签订不缴纳社保的承诺或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社保缴纳;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主要是加班费等情况;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减低劳动条件续签等。
针对案例一,如果劳动关系延续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关系到期后不与小刘续签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在200811日前,则不予支付。
针对案例二,王某辞职是因为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 其劳动报酬,是被迫离职,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应该为王某补发工资和奖金,并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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