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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97(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2-01-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97(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97.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通过哪些途径予以处理?(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1)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是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以及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诉讼:
①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争议;
②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
③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十五日内,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企业手册》2009年版,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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