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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94(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2-01-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94(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94. 企业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有何政策?(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答: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限于企业生产技术岗位中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主体职业(工种)。 企业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未获得相应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级)的技术骨干,可直接申报参加国家高级职业资格(三级)考核鉴定;凡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企业核心骨干,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破格申报条件,并经企业认定推荐的,可优先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评价。对于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的参评人员,采取直接认定方式,予以确认其具备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试点企业开展按高级工标准组织的技能竞赛,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应知、应会均合格的前三名选手可直接晋升技师资格;列入市区企业内试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单位,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一定的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减免30%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企业手册》2009年版,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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