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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社会背景下老年犯罪的社会预防
发布日期:2011-1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5期
【摘要】随着我国迈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日益增多,老年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对老年犯罪问题的关注,不应该仅限于刑法的事后处罚,还应该从社会层面着手,全方位、多角度的构建和完善老年犯罪的社会防线,诸如对老年人实施再教育,促进老年人实现自我价值,消除老年犯罪的社会原因。此外,还应该关注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解决老年人的独身问题,让老年人安度晚年,避免走入犯罪的沼泽。
【关键词】老年犯罪;治理;社会预防措施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对于老年人犯罪予以宽大的处理,如“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是一个社会迈向文明、和谐的重要举措。但是,刑法毕竟是事后法,应该充分运用各种措施预防老年人犯罪。李斯特根据犯罪原因二元论做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对老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要重视事后的惩治之外,更要重视事前的预防工作。老年犯罪有其特殊的心理、生理和社会原因,因此,应该在考虑这些原因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执法以及社会政策等方面加以预防和处理,建立打防结合、多层面、多途径的综合治理模式,积极应对老龄化进程中的老年犯罪问题。犯罪现象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体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解决犯罪这个社会问题的根本途径应该是动用社会力量消除犯罪的社会致罪因素。2004年4月,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该宣言指出:“我们承认,国际、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综合性预防犯罪战略必须通过各种社会、经济、卫生、教育和司法政策来消除与犯罪和受害者有关的根源及风险因素”[1]。

一、对老年人实施再教育

有一些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是由于自身的文化水平不高,或是对法律缺乏正确的认识,或是没有正确的兴趣和爱好,而沉溺于不良嗜好不能自拔,因此,对老年人应该实行再教育。这样既可以提高老年人的文化水平,也可以合理安排他们自己的业余时间,帮助他们排解内心的寂寞。

(一)对老年人实施再教育的意义

通过再教育,不仅有助于挖掘老年人的潜能,协助老年人增强自身能力,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实现老年人的全面发展;还有助于老年人扩大自己的交际网络,增强了老年人的社会适应能力。此外,还有学者经过研究发现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老年教育也有一定的关系。一方面,较高的文化水平可以说是应对压力的一种“资源”。文化水平高、知识面广、自然懂得运用资源、维持身心的平衡;另一方面,就高龄女性而言,能有机会上学受教育,相对而言社会地位会较高,其家庭对女性的态度也更正面。这种良好的家庭环境为身心健康的平衡发展又提供了良好的基础[2]。还有学者在城市老年群体中作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受教育程度和家庭收入状况影响着城市老年人的主观幸福感水平[3]。

(二)对老年人实施再教育的相关建议

1.学习美国的终身教育制度

美国政府非常重视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并为老年教育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到目前为止,美国的终身教育制度也是世界上最为完善的。早在1976年,美国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终身教育法》,1965年制定的《美国老人法》和1975年制定的《禁止歧视老人法》中也强调了老年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老人法》的规定,各地都要成立一个以老人为主的议会。政府的角色主要是协助这些老人议会去支持、监督、协调区域内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类型的服务。这些免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中,老年教育占有很大的比例。美国政府还设立了专门机构——老龄教育委员会,来管理老年教育,并鼓励各种民间老年教育组织参与老年教育[4]。美国细致周到的老年教育制度非常值得我国学习,我国也应该强调老年人的终身教育,让老年人在教育中继续社会化,促进老年人的人际交往和社会参与,使之融入社会,发挥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展现自身的价值,改善身心健康以及提升生活满意度。

2.教育形式多样化

对老年人进行再教育,不应该拘泥于文化教育,而应该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教育形式多样化。根据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显示,中国52.8%的60岁以上城市老人、98.5%的60岁以上农村老人仅为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从老年人口的性别结构看,老年人口中男性占48.9%,女性占51.1%,老年女性略多于老年男性[5]。而且,由于中国实行男女不同年龄的退休政策,女性较男性更早退出工作岗位,“准”女性老年人口的规模相对更大。同时,还考虑到许多老年女性还要承担照顾晚辈、料理家务等活动,常常只能参加一些离家较近的活动。因此,老年教育还应注重发展老年女性容易参与、乐意参与的教育活动。因此,老年教育应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注重发展老年人喜闻乐见、通俗易懂、起点较低的教育形式。

3.利用社区优势,发展“非正规教育”

对老年人进行再教育,还应该利用社区优势,既便于老年人就近学习,也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由于老年人退出劳动角色之后,生活范围会变得日益狭窄,常常只是在社区之内或附近的地方,因此利用社区优势,在社区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既便于老年人就近入学,又因为老人们彼此之间比较熟悉,更方便开展活动。此外,各个社区还可以根据本社区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和人文环境等,就近利用教育资源,开展一些符合老年人的年龄、兴趣爱好的教育活动。又比如,针对空巢家庭的老年人、丧偶的老年人开设心理疏导和人际交往等课程;在留守老年人口较多的农村社区,开设有关养老、自助养老、互助养老和生活照料等课程;在老年流动人口聚集的社区,开设城市生活适应课程等[6]。再者,社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政经费,用于老年人的再教育,这样由社区提供的老年教育就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许多教育活动是免费的,还有一些教育活动即使收费,也比较低廉,老年人接受教育的成本降低了,也就更具有普及性和平民性。

4.加强和完善老年教育网络

除了上述几方面之外,对老年人进行再教育还应该重视网络的作用,加强和完善老年教育网络。据《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07年中国50岁及以上网民的规模比2006年激增了106%左右,达到875万。中国互联网新增网民正逐步由青年人向各层次的居民扩散;由高学历人群向低学历人群渗透,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的网民增长较快;低收入人群开始越来越多地接受互联网[7]。这预示了老年网络教育未来发展的广阔前景,老年网络教育将不仅是老年人获取信息的渠道,也是老年人参与社会、表达诉求的重要平台,尤其对满足那些居住分散、健康状况欠佳的老年人的学习愿望具有重要意义。

二、促进老年人实现自我价值

老年人退休后,远离工作和原有的人际关系,而子女又已经长大成人不再需要自己的照顾,这种情况下很容易由于无所事事而感到自己没用了,没有价值了。在这种消极情绪的影响下,为了证明自己的存在价值,一些老年人很可能会由此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期获得他人的注意和肯定。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促进老年人实现自我价值,重获生活信心,将生活重心转移到健康有益的领域,提高社会参与度,应建立老年充权制度,为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和增强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度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和提供一切便利。

(一)充权理论对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作用

老年“充权”制度,是指建立增加老年弱势群体的权力和社会参与度,并增强其面对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机制。这种机制有助于提高老年人对自身价值的认同感。一项国际调查表明,大多数受到调查的国家普遍存在着这种消极的看法,即老年人被认为是一种累赘。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国家提供了一系列由官方和由人们自愿提供的社区服务,有些国家的老年中心向老年人既提供角色,又提供服务[8]。

随着年老退休,老年人会面对很多个人问题,包括体力、健康及精神上的缺乏,以至逐渐丧失身边的配偶、朋友及其他支援系统,这些不是老年人所能控制的。因此,随着对生活控制能力的渐趋减少,逐渐产生自我形象低落、无助感、无能感等心态,这些都会使老年人觉得自己成为社会上“无用的人”,从而容易对自我做出负面的评价,将自己定性为一群无助无能力的脆弱群体[9]。因此,个人身体的老化与渐弱的社会动力之间的互动,造成老人的无力感。此外,现今的大众媒体、社会政策以及社会服务的设计,都带有某种程度的“老年歧视”,认为老年人已经不能创造财富,这种社会观念又促使老年人产生内心的认同,这种情况下就会滋生老年无力感。因此,应该建立老年“充权”制度,让老年人过上“积极晚年”。

(二)制定相关政策,促进老年人自我价值的实现

老年人拥有大量的正面资源,可以促进其对自身及社会的贡献,因此,在对待老年人的政策方面有所改变,应该积极发挥老年人的潜能,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延长老年人的工作时间,激发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热情,积极帮助老年人消除生活中的沮丧不安和孤独感,协助形象低落及丧失权力感的老年人重新捡拾自己的能力,让他们重拾自我价值,增强控制自己生活的信心,甚至鼓励他们运用自身的能力积极地影响和改善与他们有关的社会政策。

此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制定相关老年人政策,改变老年人的离退休制度,或者加强老年人和社区之间的联系,安排老年人进社区,从事力所能及的活动。通过让老年人从事有偿或者无偿的工作,对社区内的年轻人和老年人进行有关老年问题的教育。一方面,发挥老年人的专长,继续为社会做贡献,另一方面,通过让老年人参加社会工作,可以密切老年人与社区的联系,可以在老年人和他人之间建立更加亲密的人际关系,可以改变社区、社区内的群众对老年人的态度,促进代际之间的接触、沟通和交流,可以发展社区服务,加强老年人在社区中的作用,让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这些方面的改善,加强老年人的社会参与,避免老年人因为无所事事或者因为孤单寂寞而去实施犯罪行为。

三、关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

关于老年人的赡养问题,除了物质赡养之外,精神赡养问题也同样重要。对于老年人而言,物质上的帮助固然重要,精神上的交流沟通也很需要。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年人的物质生活问题会不断得到改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精神赡养是指社会、家庭共同关注老年人心理和精神上的各种需求,尽量给与慰藉和满足。这种情感支持和心理慰藉主要包括: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和意愿;了解老年人的心理;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生活;积极与老年人沟通思想、交流感情。我国目前大多数的家庭中,老年人与晚辈的交流沟通并不多,因此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做法,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

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有关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还有很多国家虽未采用专门条文规制精神赡养问题,但在法律条文中均体现有这样的精神和思想,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赡养其无劳动能力需要帮助的父母,并关心他们。”《法国民法典》第210条规定“如应当给予赡养费的人证明其不能支付,家事法官得在查明情形后,命令该人将其应负担抚养的人接至家中,给予衣食、照应。”[10]

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已经有了一些这方面的规定。首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人;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其次,在该法第11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我国法律虽没有直接使用精神赡养这一说法,但事实上已明确认为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但是,即便如此,我国法律仍然侧重对老年人物质利益方面的保护。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做出规定。

在法律对精神赡养的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应当通过社会政策促进该问题的改善与解决。首先,应当让全社会都认识到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的重要性,让人们认识到不仅需要改善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做到衣食无忧,还要改善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使老年人感受到来自家人的关怀和亲情的温暖。其次,应该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倡导和促进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鼓励子女在尊重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如再婚、去公共机构养老),通过成就自己的人生(事业、婚姻和家庭)来满足父母的期待心理的同时,还要理解和满足老年人对家庭亲情、天伦之乐的心理需求。老年人在情感上一般比较脆弱,容易因为一些小事情而想不开,钻牛角尖,这个时候就十分需要儿女的支持。因为种种丧失事件的冲击,老年人的精神世界常常被孤独无聊的负面情绪所充斥、覆盖甚至吞噬。苦闷时的慰藉,孤独时的交流,精神上的寄托,无不对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生命质量产生重大影响[11]。

与此同时,也要推动社区需要更多地关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如何构建精神赡养的社会支持体系,加强社会机构的精神赡养功能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社区在这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具体措施可以是多提供老年活动场地,多增加文化娱乐设施,使老年人的爱好得到发挥,使老年人产生社区归属感。

四、合理认识和恰当解决独身老人“老来有伴”的问题

鉴于一些老年男性实施性犯罪,是由于丧偶或离婚,但是迫于家庭和社会的压力,而不敢或不好意思再婚,以至于只有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自己的生理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合理认识和恰当解决独身老人“老来有伴”的问题。

(一)我国老年人独身现状

我国目前单身老年人占有一定的比例,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心理状况不容乐观。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中,有配偶的比例是67.33%,人数为8616.39万人;丧偶比例是30.36%,人数是3885.58万人;未婚和离婚的比例都很小,分别是1.66%和0.66%,未婚人数只有212.17万人,而离婚人数则只有84.26万人。可见,老年人丧偶比例很高。分性别看,由于女性预期寿命比男性长3至5岁,因此女性丧偶率高于男性,男性老年人口的丧偶比例较低,只有18.72%,相反,女性老年人口的丧偶比例高达48.14%。女性老人丧偶比例比男性老人高出29.42个百分点。在3885.58万丧偶老年人中,女性老年人有2900多万。分年龄看,高龄老年人丧偶比例明显高于低龄老人。2000年60—64岁组老年人中丧偶比例为15.02%;65—69岁组为23.71%;70—74岁组为35.55%;75—79岁组为49.92%,其中女性老人为63.41%;80岁以上丧偶比例为68.91%,其中女性为81.02%。受教育程度低的老年人丧偶比例明显高于受教育程度高的老年人,文盲老年人中丧偶比例为42.32%,初中14.54%,大学7.27%。分地域看,县里的老年人丧偶比例为32.9%,市里的老年人丧偶比例为25.02%[12]。

老年人由于独身而导致负面情绪的产生,甚至引发犯罪行为的现象值得我们加以重视。合理认识和恰当解决独身老人的婚恋问题,让他们“老来有伴”,是预防老年犯罪的重要方面。进入老年期后,夫妻之间的依恋和关怀显得更为重要,这是维护老年人健康、增进老年人幸福的重要途径,也是预防老年犯罪的重要方面。“老来有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相反,独身老人的存在及增多,可能会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来源。随着人口老龄化的程度的提高,受生理和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丧偶独身的老年人必然有所增加,因此,需要认真探讨和恰当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二)解决措施

解决独身老人“老来有伴”的主要途径,就是老年人再婚。所谓老年人再婚,一般是指婚姻关系因丧偶或离婚而终止后,老年男女一方或双方再择偶婚配,继续婚姻关系的行为。尽管我国《宪法》以及《民法通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有保障婚姻自由的条款,这其中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但是,在现实中,老年人再婚往往会遇到重重困难,特别是会遭到子女亲人的反对,以至于老年人再婚举步维艰、困难重重,再婚率很低。据全国老年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我国城市再婚率为2.59%,其中男性为10.59%,女性为0.7%。若按60—64岁、65—69岁、70—74岁、75—79岁、80—84岁、85—89岁、90岁以上7个年龄组列项,再婚率分别为64.55%、18.18%、7.27%、2.73%、2.93%、0.00%、4.55%。我国农村老年人再婚率更低,仅为0.43%,其中男性为0.87%,女性为0.22%[13]。

解决独身老人“老来有伴”的其他途径,还包括老年人同居等方面。

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独身老人“老来有伴”的社会问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首先,深入宣传和贯彻法律精神。社会各方面和社区组织等,应该针对老年人再婚方面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宣传相关法律的精神,让老年人及其子女正确理解和对待老年人的再婚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再婚的权利,排除妨碍老年人再婚的障碍。作为老年人的子女或者亲属,也应该通情达理为老年人着想,尽量为老年人提供帮助,使老人们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晚年生活。

其次,推广实行“三不变”的老年协议婚姻。为了消除再婚老年人及其子女对于再婚的顾虑,可以在老年人结婚时,签订“三不变”的老年协议婚姻,即老年人再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变,再婚前的财产继承权不变,再婚老年人的亲子关系不变。这种再婚协议的签订,可以排除大量妨碍老年人再婚的障碍。

再次,完善社会助婚工程。老年人再婚不仅有来自子女等方面的困难,也有来自缺乏交往等方面的困难。因此,要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和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实行社会助婚工程,帮助克服老年人克服再婚方面的困难,使丧偶老年人过上幸福的晚年婚姻生活。例如,建立为老年人再婚服务的婚姻事务所,实行老年协议婚姻的见证制度,实行有助于老年再婚的福利制度等等。社会助婚工程全面启动之后,可以为再婚老年人创造美好的婚姻生活。

最后,恰当对待丧偶老年人的同居制度。在西方国家,非婚男女同居现象比较普遍,也得到社会的认可,大多数人的同居生活都会被人们所默认,但是在中国,由于传统道德和民风民俗的约束,非婚同居被认为轻则是不道德的,重则被认为是违法乱纪的。最近一项全国性调查表明,我国单身老人已达4600多万,其中有近四成有再婚意愿,付诸行动的却只有6.9%[14]。而且,老年再婚的稳定性很低,对上海、天津等大城市的调查显示,再婚老人离婚率平均高达60%[15]。一方面,老年人再婚遇到的阻力重重,另一方面,结婚后的生活又充满不确定因素,一部分害怕孤独、渴盼幸福的老人便选择了另一条路:未婚同居。据天津社科院一项调查显示,未婚同居占到该市老年人再婚比例的50%以上;在西安市,有六成单身老人已经或有意未婚同居[16]。上海市对1180位单身老人的调查中,92.2%的单身老人认为再婚是单纯地“找伴”,被问及“如果再婚,是否选择非婚同居”时,有一半的老人首选非婚同居,而88%的单身老人对“非婚同居”表示理解和认可[17]。

笔者认为,解决独身老年人“老来有伴”的首选途径,应当是老年人再婚。但是,在目前老年人再婚难度比较大的情况下,尝试建立独身老年人的同居制度,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在这方面,笔者设想,可以考虑让超过60岁的老人相互照应,同居生活而又不结婚领证,这样就不存在财产继承和负担子女的问题;社会各方面对于老年人的同居行为,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既不猎奇宣传,也不阻止干涉。




【作者简介】

郭晓红,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1]陈味秋、杨诚、杨宇冠:《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83页。
[2]梅锦荣:《老人主观幸福感的社会性因素》,载《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9年第2期,第87页。
[3]刑占军:《测量幸福》,人民出版社2005年。
[4]韩树杰:《美国老年教育的成功经验及其启示》,载《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52~53页。
[5]郭平、陈刚:《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44页。
[6]王英、谭琳:《“非正规”老年教育与老年人社区参与》,载《人口学刊》2009年第4期,第44页。
[7]中国互联网中心:《第2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载http://tech.163.com/08/0117/13/42DPKC7GO0092HJG.html,2009—11—20。
[8]P.塞尔比、M.谢克特:《老龄化的2000年——对社会的挑战》,三联书店1987年,第130~133页。
[9]龚逾慈:《老年志愿服务:一个“充权”的过程》,载《中国社会导刊》2007年第18期,第13页。
[10]王蓓:《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思考》,苏州大学2008届硕士论文,第19页。
[11]穆光宗:《老龄人口的精神赡养问题》,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126页。
[12]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下册,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8~1678页。
[13]田雪原:《中国老年人口》(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66~67页。
[14]刘向上:《“银发同居”的是是非非》,载http://news.sina.com.cn/o/2006—11—01/032410374450s.shtml,2006—11—01。
[15]单学熙、闫雅萌:《关注老人再婚 有多少爱都可以重来》,载http://www.53199.com/html/xbjy/xbkt/20081029115131484.html,2008—10—29。
[16]刘宪利:《再婚不领证“结伴夫妻”难长远》,载http://www.xmlgb.gov.cn/news/News_View.asp?,NewsID=453,2009—04—13。
[17]刘宪利:《再婚不领证“结伴夫妻”难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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