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青少年犯罪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核心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通常来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包括:其认识水平低,辨别能力差;不懂法,自我控制能力差;以及情绪波动大,遇事冲动偏激等生理、心理不健全方面的因素。但经过多年的审判及与青少年的交流,我们发现青少年违法犯罪未必都是因为认识能力、控 制能力差和不懂法,他们之所以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是非善恶评价标准混乱、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失范,以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作祟。总结起来有以下四个突出问题:
一、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江西有一个例子,一个13岁的在校未成年人听说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于是计划在年满14周岁之前犯罪。经过准备策划,他于14周岁生日前一天杀害了一个年仅11岁的女孩。当然,这是一个很极端的例子,但能说明一些问题。青少年的认识水平并不是我们想象中那么低,他们能够很快理解法律的规定是什么,却未必会遵守。他们叛逆的心理有可能会促使他们知法犯法,以身试法。
二、道德失范、善恶颠倒。有的青少年犯罪不是因为一时冲动,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而是他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错了。有个案例可以充分说明问题。一个男孩因为同学给他的“女朋友”发短信而怀恨在心,决心报复。但为了不引起同学的怀疑,仍假装与这个同学很要好。一天,他把这个同学约出来,在一个已经被拆迁,没有屋顶的废墟里,逼着这个被害人脱光衣服,用木棍殴打、用香烟烫,折磨了近三个小时。除了造成被害人全身多处伤害以外,他的折磨虐打几乎导致这个孩子精神失常。当在法庭上问其他知不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时,他明确表示知道,但他并不后悔。他认为“冲冠一怒为红颜”是做人的道理,如果让人知道他对想撬他女朋友的人没有采取行动,恐怕他这辈子都抬不起头来。他所强调的“冲冠一怒为红颜”在他心目中就是一种道德评价标准和行动准则。因此,既是他知道他的行为违法犯罪,也要按照他所确信的“行为准则”来做,而法律和良知在被错误的抛弃了。
三、践踏人权、良知泯灭。通过对一些青少年犯罪的行为的分析,可以发现他们在实施抢劫、伤害等暴力犯罪的时候,更多的不是图财,而是图乐。例如去年的一个案子里,四个中学生抢劫一个男孩。这四个中学生可以说都是家庭条件非常好,根本不缺钱。他们在抢劫的过程中不是单纯的以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为目的,在抢劫得手后他们对被害人实施了很多没有必要的侮辱、折磨。他们让这个被害人吃烟,吃硬币,抢的手机随手扔掉。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并不大,但他所遭受的精神伤害却十分巨大,久久难愈。这些孩子通过对别人的肉体和精神实施折磨来满足病态的心理需求,他们肆意践踏别人的尊严和权利,毫无平等仁爱之心,丢弃良知,这中情况在青少年犯罪中越来越常见,足见我们的法制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缺失。
四、藐视法律、无所畏惧。有些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亲情淡薄、自私冷酷、藐视法律、无所畏惧。有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对父母的关怀嗤之以鼻、对父母的态度蛮横无礼,他们极端自私、冷酷无情。对于法院的审判,他们无知无畏,藐视法律权威,丝毫没想到因犯罪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多么严酷。他们以青春做赌注,不知悔改,但却不知道自己早已满盘皆输。
综合以上案例,我们会发现青少年犯罪并不是简单的不懂法和行为失控。他们对于尊重他人、平等地对待他人这种最基本的道德是缺失的,对于善恶对错的评价标准是颠倒错乱的。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道德准则在他们心中没有得到认同,现代社会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亦没有根植于他们的头脑,正因为这种无知使他们无畏。当然,他们的无知也暴露出我们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那就是我们的法制教育处于一个只宣讲法律条文、没贯彻法制理念的初级阶段。即使孩子们记住了某某法条的规定,但内心却不认同、不理解,遇事还按照自己错误的认识行事,导致知法犯法。
我们能感受到这些孩子们的热情、也能感受到他们的多变;我们惊讶于他们的聪明有主见,也为他们的主观冲动感到担忧。当然,青春期的孩子就是这样,令人喜忧参半,他们就像一个定时炸弹,有可能在某个时候爆炸。
在一起成年人犯抢劫罪的案件中,被告人今年五十二岁,却在监狱里度过了三十年,也就是说他从十六岁开始犯罪被判刑,出去不久就再犯罪、再服刑。如此恶性循环,年过半百却没过上几天正常人的生活。他自己说,从他十六岁第一次被判刑他心里就不平衡不服气,他觉得自己没错,是法律错了,所以一犯再犯枉度了一生。面对这样的被告人,不禁联想到现在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如果对他们仅以刑罚相惩罚而不能从思想上拨乱反正,也许他们的一生也会如此虚度。这对他个人来说是个悲剧,对全社会的和谐安定也存在着巨大的危险性。
所以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非常重要而且非常必要。我们对青少年进行的法制教育的内容和精神必须进行调整,必须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核心来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这些理念即符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情,又继承发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者:束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