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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宣判一股票诈骗案 8被告人分别领刑
发布日期:2011-11-13    作者:孙心远律师
10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永胜等8名被告人股票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对张永胜、高福伟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张永胜以重庆人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渝北区租用办公场地,招募10余名人员,采取修改来电显示号码、冒充专业股票投资分析人员向股民推荐股票、收取被骗股民会员费等方式实施诈骗活动。张永胜还授意其亲友及被告人郭长兵等人在北京、宁波等地办理银行卡,用于接收被骗股民的汇款。

  2009年6月,张永胜找到被告人高福伟共同实施诈骗,商定高福伟以组织参与诈骗成员的方式“入股”,二人分别获取诈骗款项扣除全部支出后剩余部分的40%。之后,高福伟组织了被告人李锋、杨洋等70余人加入实施诈骗活动。2009年12月,张永胜、高福伟又在渝中区租用办公场地,以重庆皓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募被告人周红、陈梅等数十人,采取上述方式实施诈骗活动。

  张永胜、高福伟对参与两公司的集团成员进行统一组织、管理,张永胜负责在网上购买股民电话号码、安排人员办理银行卡收取诈骗赃款、分配诈骗赃款等,高福伟负责招募、管理诈骗成员等。至2010年4月,形成了以张永胜、高福伟为组织者、领导者,参与者达100余人的诈骗犯罪集团,以收取会员费、保密费、分成费等名义,有组织地骗取全国各地300余名股民的钱财共计2130万余元。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永胜、高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被告人李锋、杨洋、周红、罗巧、郭长兵、陈梅等100余人,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张永胜、郭长兵、罗巧、陈梅当庭表示不上诉,其余被告人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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