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从一则盗窃案例小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发布日期:2011-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明确以数额较小财物为目标实施盗窃而误盗数额较大财物,但实际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属于对象错误而非对象偏离,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盗窃罪犯罪故意。对象偏离不是客观要件错误,不影响行为故意的成立;而对象错误可能构成客观要件错误从而成为排除行为故意的根据。犯罪故意是指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一方面,犯罪故意在行为人的行为中,而不只是在行为人的头脑里。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故意的表达过程与实现过程。对故意犯罪而言,主客观相统一,正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关键词:犯罪故意 对象错误 对象偏离 主客观相统一
案情: 2005年2月,刚刚经历过严冬考验的犯罪嫌疑人万某、文某(外地打工者,携妻儿住在简陋工棚里)共议到某棉花加工厂盗窃棉花弹二条棉被自用。经对该厂仓库反复踩点, 并经厂内工作人员确认,库内所存一直为袋装棉花。3月21日凌晨5时许,万、文二人溜门进入该仓库,误将别人先一天临时借放该库的几袋兔毛(以前从未有过)当作棉花一人盗取一袋。返程途中,二人被公安抓获。公安为弄清“棉花”等级将赃物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时, 方知实为兔毛。得知鉴定结果,二嫌疑人大惊失色,原来二人皆属兔,平时对与兔有关的东西极为忌讳。
如果以棉花计价,二袋棉花共39市斤总计价值不足人民币200元,距案发地盗窃罪的定罪数额标准1 000元尚远;若以兔毛计价,二袋兔毛共39市斤总计价值人民币1 267. 5元,已达到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
处理本案的焦点在于: ①万、文二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罪过: ②对象错误是否影响对二人盗窃罪的认定。
由此形成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人主观上想占有他人财物,客观上窃取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行为符合盗窃犯罪构成要件, 故应认定为盗窃罪。犯罪对象非盗窃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二人主观系盗窃故意,但不是盗窃罪的故意,盗窃物系兔毛非其本意,虽然客观上所窃取财物数额较大,但并无盗窃数额较大他人财物之犯罪故意,依“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应认定二人犯盗窃罪。
同样是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相同的理论前提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有犯罪故意,一种观点却认为行为人不具有犯罪故意。那么,两个行为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 到底什么是犯罪故意? 到底什么是“主客观相统一”? 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一、构成要件、犯罪故意与主客观相统一
我们认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根据犯罪构成理论, 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分析[ 1 ] 。犯罪构成要件有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之分[ 2 ] 。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对所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抽象,称为一般构成要件。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各不相同,对于每一个罪,其构成要件的内容又是具体的、各不相同的,这些具体的、各不相同的要件就是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的抽象性与具体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在考察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所依据的只能是特殊构成要件而不是抽象的一般构成要什。《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就是本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故意犯罪,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首先要证明行为人只有盗窃罪的犯罪故意。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犯罪故意,但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所谓犯罪故意就是犯罪主体实施危害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3 ] 。犯罪故意包含行为人对危害行为的认识状态和控制状态两个方面的因素。一般认为,行为人的认识状态包括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以及行为发展过程等的认识。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又包括对行为手段、方法的客观(自然)属性、行为对象特征、以及行为社会属性即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等[ 4 ] 。行为人的控制状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控制行为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并不断能动地促使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动态心理过程[ 5 ] 。在盗窃罪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所谓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即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盗窃行为;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对行为发展过程的认识,即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秘密窃取他人的财产;对对象特征的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是他人的财产,且数额较大。
故意的成立应该包括哪些要素,虽然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是故意必不可少的要件,则早已形成共识。所谓犯罪事实,是指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如果对符合构成要件的各要素的事实缺少认识,当然也就不能说对犯罪事实有认识。显然并不是每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所有这些要素,但是刑法一旦规定某种犯罪必须具备某些要素,则缺一不可, 如果行为人对刑法所规定的某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的某一要素缺少认识,即使在客观上具备此种要素,也不能成立此罪的故意[ 6 ] 。因此, 本案中,认定万、文二人具有盗窃罪犯罪故意, 不仅要求二人认识到自己是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且必须认识到秘密窃取的是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因为“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显然是必备构成要件之一。否则,即使二人所盗窃的财物客观上数额较大,达到了盗窃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但这一结果违背了二人只盗窃数额较小财物的主观认识,并拒绝接受这一结果时,也不能认定二人具有盗窃罪的犯罪故意。
对于这一点,可能不少人觉得不能接受。因为一般认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且客观上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是主客观相统一了,从而应该定罪。
这里的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学者们一致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成立犯罪不仅要求符合主观与客观方面的要求,而且要求这两个要件(事实)之间是统一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是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现实化、客观化。就故意犯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事实,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换言之,故意的认识内容是符合客观要件的事实,而客观要件的事实不过是主观认识内容的客观化。这个客观化的过程,也就是犯罪故意两因素之一———故意的意志因素的展开过程。这里的意志,绝不仅仅是指行为人拿定主意下定决心要去实施某行为的犯罪故意,绝不仅仅是指一个纯粹的主观心理过程,还一定包括实现主观内容的客观努力过程。更明白点说,意志不是只在头脑里,而是包含在认识指导下的行为中。因此,一方面,犯罪故意(主观要件)在行为人的行为(客观要件)中,而不是在行为人的头脑里。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客观要件)是犯罪故意(主观要件)的表达过程与实现过程。“只有主观罪过的内容才能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客观要件离不开主观要件,主观要件也离不开客观要件。行为人在认识的指导下行为的过程,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只有行为人所认识或控制的条件,即只有包含于犯罪主观要件内容中的条件才可能成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否则就阻却故意,因而也就缺少主观构成要件,这个行为也就不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因此,处罚故意犯罪最基本的条件是行为故意必须包括对全部客观构成要件的认识,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说明行为人认识到了这一具体构成要件的不法内涵。这一原理,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得到了普遍承认。
以上分析表明,正确的或者说学者们所理解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所谓的“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且客观上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原来大异其趣! 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主客观相统一”还是科学的辩证的“主客观相统一”,是用客观“统一”主观还是用主观方面解释客观方面, 相信无需多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嫖宿幼女罪主观要件的司法解释就是坚持科学的辩证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例子。)
那么,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本案中万、文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既然盗窃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二人行为成立故意犯罪,则其主观认识的内容必须包括: ①自己盗窃的是他人财物; ②自己盗窃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一种定罪标准,这一数额较大是指达到人民币1 000元。其意志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仍然实施盗窃。本案万、文二人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对所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有无认识,是否明知呢? 证据表明,二人只想盗窃棉花弹二条棉被自用;而事先踩点与打探,只是为了确保偷到棉花;根据生活经验,在案发地农村地区,没有空调、没有暖气的低矮简陋工棚里,一条在冬夜里真正有良好保暖效果的自用棉被重量应在4、5公斤左右,加上加工过程中的损耗,二条棉被约需棉花正好在10公斤左右。二犯罪嫌疑人均为成人,只要愿意,每人多偷几袋完全有能力,这说明二人的确没有多偷的意图,的确是以数额较小的财物作为盗窃目标,二行为人认识内容中的他人财物的确只是数额较小的他人财物,即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财物。因此,二袋棉花的价值应是二行为人对盗窃数额的认识。作为常识,二袋棉花价值几何呢? 虽然事实上偷到的是兔毛,但由于棉花仓库临时存放兔毛这一异常情况不为二行为人所掌握,作案前的准备工作使行为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自己所偷确为棉花,二行为人对兔毛完全没有认识,对兔的禁忌也排除了对二人“也许更乐意睡兔毛被子”的推测,二行为人“认识内容中的对象(二袋棉花)不具备刑法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特征,因而其认识状况不是作为盗窃罪主观要件的认识状况”。行为人不具备通过盗窃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即不具备盗窃罪的犯罪故意。
二、对象错误、对象偏离与主客观相统一
本案这种将兔毛当作棉花偷的情况,刑法上称为对象认识错误,简称对象错误( error – ogget-to) ,行为对象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同一性发生了认识错误。这里区分的关键是要进行判断,在行为人认识正确的情况下,刑法评价是否会发生变化。只有当错误的对象构成要件与目标对象不在一个层次上,对象的错误才能构成客观要件错误(构成要件的错误是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错误) ,而作为排除行为故意的根据。案中错误的对象(二袋兔毛、价值超过千元、符合盗窃罪“数额较大”这一客观构成要件的要素)与万、文二人认识内容中的目标对象(二袋棉花、价值不足200元、不具备刑法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特征)构成要件上不在一个层次上,构成了客观要件错误,成为排除行为故意的根据。这与行为人故意谋杀张三,但因行为对象偏离( aberratio ictus或译行为误失)而误杀李四的情况具有质的不同。在后一种情形下,无论张三还是李四,其生命作为刑法保护对象没有任何差别,无论杀谁都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对象错误是基于认识错识,而对象偏离则不是。对象错误可能构成客观要件错误,从而成为排除行为故意的根据:而对象偏离则不是客观要件错误,不影响行为故意的成立。这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必然结论。可见,表面上只是纯粹的对象之争,实质却是对是否具备刑法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特征有认识的争论,是对构成要件是否有认识之争,是对构成故意犯罪是否需要具备主观要件之争,是对什么是刑法中的故意或者说怎样正确理解刑法中的故意之争,是坚持科学的辩证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还是坚持机械的形而上学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之争。所谓“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是一个轻率的结论。
客观要件错误之所以成为排除故意的根据,并不是一个人为的强迫性规定,而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必然结论。无犯意则无犯人,没有罪过就没有任何犯罪,没有任何刑罚。因此,任何时候都必须查明主观罪过内容后再去认定行为的性质,行为只能是体现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的行为,当行为人由于错误而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无认识时,结论自然是阻却故意的成立。
三、小结
只要我们运用犯罪构成理论,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分析判断,就会发现,不论是根据犯罪故意理论还是根据对象错误理论,得出的结论都是一致的:二行为人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具备盗窃犯罪故意,当然也就不构成盗窃罪。我们深信,并不是任何明知、应知自己行为会(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状况,都包含了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中的认识状况, 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对象特征和结果性质的识。在具体的犯罪构成中,行为人的认识状况要以刑法所要求的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对象特征和结果性质为其内容,如果行为中所包含的认识状况的内容不是刑法所要求行为的客观性质、对象特征、结果性质,这种认识状况就不是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认识状况。说明作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内容的认识状况是具有刑法所要求的具体内容的认识状况,有助于从行为的主观方面划清犯罪行为和其他行为的界线。
很多人认为万、文二人有罪,并不是认真运用刑法理论思考后所得出的谨慎的结论,而是凭“绝不使一个罪犯漏网”的理想主义与正义感。他们不屑于对这个问题作深入思考,他们所关心的问题是,犯罪的人漏网怎么办? 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像这样辩解怎么办? 其实,我们的法网是很细密的,除了刑事制裁,还有劳动教养、还有治安处罚。打击犯罪、揭露犯罪当然是我们的份内事,但打击必须依法准确打击,“揭露”二字本身意味着发现事实、发现真相。我们担心犯罪的人漏网,也应该至少同样程度地关注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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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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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昌. 犯罪通论[M ]. 武汉:武汉大学出社, 1999.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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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2月第8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