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4月16日晚,上诉人陈志盛的弟弟陈志滔到三水六和镇买鸭,装满一车鸭途经六和镇濠江山庄,在拐弯倒车时,将濠江山庄门前的车棚撞烂了。有几个人过来拦着叫下车,山庄老板先说要陈志滔给1000元,后又说最少也要1800元,少一分也不行;还说不修好车棚不让走,陈志滔怕耽搁久了车上的鸭子会闷死,便凑够1000元,陈志滔的生意伙伴帮出800元给山庄老板。上车时,陈志滔便用电话将此事告知上诉人陈志盛,说刚刚在濠江山庄给老板“屈”了1800元。第二天晚上21时许,上诉人陈志盛伙同另外三人开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X镇濠江山庄,由二人负责看守值班服务员,上诉人陈志盛拿一条长约1米多的木棍和另一人冲到该山庄山顶曾华忠的宿舍,拍开门后便强行冲入曾的宿舍,索要曾华忠“屈”其弟弟陈志滔1800元,并用木棍殴打正在浴室洗澡的被害人曾华忠,将曾的头部打伤,拿到1000元后,陈志盛与同案人一起离开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曾华忠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案曾引起了相当广泛的讨论,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也曾对此进行过报导。各方面人士基本认同本案中陈志盛构成抢劫罪。本着百家争鸣的思想,我在此仅对本案是否构成抢劫罪谈谈自己的意见。
本人认为刑法体系是一个科学的系统,对刑法典中的总则和分则部分不能割裂开来看。在确定一个罪名是否成立,不仅要以分则中的具体规定为依据,也要以总则的一般规定为依据,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为研究对象进行综合分析。
判决构成抢劫罪的认定是这样得出的,先研究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为,在得出不构成敲诈勒索的结论后,就推出1000元的财产所有权已经合法有效转移给对方的结论,既然是对方的财产,陈志盛用暴力拿回这1000元钱就属于抢劫。本人认为存在以下误区:
错误一,既然是认定陈志盛是否构成抢劫罪,就应该以陈志盛本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刑法上的故意和过失)和客观行为为研究对象,受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与陈志盛的定罪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判决书对陈志盛构成抢劫罪的出发点错误。
错误二,对方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但这并不当然的意味着1000元的所有权已经合法有效的转移。毕竟对方声称不给钱就不准把车开走,就会造成鸭子死亡的后果直接迫使陈志滔交出了这1000元钱。这件事情虽然形式上协商公平解决,但陈志滔交出1000元钱毕竟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数额上显失公平,这种协议根据民法规定应该可以撤消,该行为是否有效还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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