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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证收费标准(四)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 每件/年 50元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 每件 50元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每件 200元 (交通费、邮寄费等杂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4.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代拟非经济类文书、代修改法律文书 每件 100元

<2>代拟经济类文书 每件 200元

5.解答法律咨询 每小时 50元 (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最高收费200元;书面解答的每件收费5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1.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 每件 20元 (如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

2.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 每年 3000元 (需办理公证的,按公证收费标准另收费用)

3.查阅公证档案 每卷/次 30元

4.翻译费(含打印、校对费)

<1>公证书译英文 每千字符 50元 (不足千字符的按千字符计算,下同)

<2>其他资料中英文翻译 每千字符 80元

<3>稀少语种的翻译 参照英文翻译收费标准 双方协商

5.公证专项调查费

<1>本省范围内 每件 100元

<2>省外或涉外 每件 双方协商

十一、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

1.未经审查的 每件 10元

2.已经审查的 每件 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取50%

十二、公证书

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每份20元。

注:以上标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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