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四)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九、招标、投标、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活动的公证事项:
(一)招标、投标
1.标的额1 000 000元以下每件按O.5%收取,最低500元。
2.标的额l 000 000元至5 000 000元,每件按0.3%收取。
3、标的额5 000 000元以上,每件按0.1%收取。
(二)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公让事项;每次收费2000-5000元,证明公司股票发行按O.3%收取。
十、农村的批量合同、土地承包、劳务、九年义务教育等每件收费20-50元。
十一、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让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参与企业谈判、担当企业公证的法律顾问。
(一)保管文书,每年收8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抵押登记,按标的额O.3%收取,最低2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收取200~400元。
(四)代办认证事项,收取50元。
(五)代拟法律文书,收取50—200元。
(六)修改法律文书,收取20—50元。
(七)解答法律咨询:
1.一般性的,免收费用。
2.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的,收取20—100元。
3.计时收费,每小时10一50元。
(八)参与企业谈判、协商收费,最低500元。
(九)常年公证法律顾问,协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