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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三)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O.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及其他相关的事项:

(一)遗嘱公证,每件收200~400元。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清点遗产:

1.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每件收200~600元。

2、未经公证的遗产清点,每件收300-700元。

(四)保管遗产,按标的额2%收取,最低200元(其保管费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300~7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财产清点

1.公民家庭财产清点,按标的额2%收取,最低400元。

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清点,按标的额O.5%收取,最低1000元。

(二)财产清算,按标的额O.5%收取,最低1000元。

(三)财产评估,按标的额O.8%收取,最低1500元。

(四)财产估损,按标的额0.5%收取,最低1000元。

八、开奖,抽签评奖、拍卖及其他现场公证:

(一)开奖、抽签:

1.涉及社会公益活动的,每件收费300~800元。

2.涉及商业活动的,每件收1000—3000元。

3.其他现场活动的,每件收800—2000元。

(二)拍卖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收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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