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三)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O.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及其他相关的事项:
(一)遗嘱公证,每件收200~400元。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清点遗产:
1.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每件收200~600元。
2、未经公证的遗产清点,每件收300-700元。
(四)保管遗产,按标的额2%收取,最低200元(其保管费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300~7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财产清点
1.公民家庭财产清点,按标的额2%收取,最低400元。
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清点,按标的额O.5%收取,最低1000元。
(二)财产清算,按标的额O.5%收取,最低1000元。
(三)财产评估,按标的额O.8%收取,最低1500元。
(四)财产估损,按标的额0.5%收取,最低1000元。
八、开奖,抽签评奖、拍卖及其他现场公证:
(一)开奖、抽签:
1.涉及社会公益活动的,每件收费300~800元。
2.涉及商业活动的,每件收1000—3000元。
3.其他现场活动的,每件收800—2000元。
(二)拍卖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收费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