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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一)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黑龙江省物价局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 001至5 000 000元部分,收取0.5%;5 000 001元至lO 000 000元部分,收取0.2%;10 000 001元至20 000 000元部分,收取0.15%;20 000 001元至50 000 000元部分,收取0.1%;50 000 001元至100 000 000元部分,收取0.05%;100 000 001元以上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在20 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最低收取200元;20 001元~50 000元部分,收取0.8%;50 001元~100 000元部分,收取0.6%;100 001元至500 000元部分,收取0.5%;500 001元至1 000 000部分,收取0.4%;l 000 001元至2 000 000元部分,收取0.3%;2 000 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 000 001元至4 000 000元部分,收取0.1%;4 000 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48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7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600—800元。

4.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400。500元。

5.认领亲子,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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