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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1-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25条、24条、2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

·申办对象: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办理条件:

事项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申请人需要办理“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事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2、能够出具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在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能依法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发票;4、能够提供担保的,提供申请人与保证人签定的《担保书》;不能提供担保的,交纳不高于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5、生产经营需要。

事项二:拆本使用发票
申请人需要办理“拆本使用发票”许可事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2、已核准领购使用发票;3、确需拆本使用发票。

事项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申请人需要办理“使用计算机开票”许可事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2、取得发票领购资格;3、具备开具使用计算机版发票硬件、软件条件。

事项四: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申请人需要办理“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许可事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2、已核准领购使用发票;3、确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事项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申请人需要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事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2、已核准领购使用发票;3、确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直接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需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必须事先商定),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受理申请:(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受理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4)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属于该主管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申请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核查。
4、作出决定: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交纳不高于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后,核发《发票领购簿》,并在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对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可以撤销该税务行政许可:
(1)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6)未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发票,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时限:
 当场或在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
事项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机构所在地税务登记证;(2)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4)提供担保的,提供申请人与保证人签定的《担保书》及《担保清单》或不能提供担保的,提供交纳发票保证金的凭证;(5)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证明;(6)申请人与经营地单位或个人签定的经营合同或证明;(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8)经营地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事项二:拆本使用发票
(1)税务登记证;(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3)发票领购簿。

事项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税务登记证;(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3)发票领购簿。

事项四: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1)税务登记证;(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3)发票领购簿;(4)与外地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

事项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税务登记证;(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3)发票式样;(4)发票年度需用量;(5)发票领购簿;(6)收费许可文件(仅适用于游览参观点门票)。

·申请书格式: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承办机构:
八县一市地方税务局
库尔勒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窗口电话:209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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