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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制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1-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规定;

·申办对象:
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办理条件:
申请人需要办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事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向社会公布的时间、数量和范围内直接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需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必须事先商定),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受理申请:(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当受理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4)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属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加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申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核查。
4、作出决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核发《发票准印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对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事项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发票准印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发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当在该《发票准印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审查作出书面决定。
6、许可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依法可以撤销该税务行政许可:
(1)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6)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情节严重的;(7)依法可以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时限:
当场或在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印刷业经营许可证;(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6)企业生产责任、保密、质量检验、保管等制度;(7)设备、技术情况说明;(8)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格式: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承办机构:
八县一市地方税务局
库尔勒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窗口电话:209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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