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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1-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

·申办对象:
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

·办理条件:
事项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申请人需要办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许可事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2、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3、聘请财会人员代为记账和办理帐务有困难;

事项二: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使用税控装置的有关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待确定后另行公示。

·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需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必须事先商定),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受理申请:(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受理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4)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属于该主管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核查。
4、作出决定: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开。
对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可以撤销该税务行政许可:
(1)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6)达到建帐条件的;(7)依法可以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时限:
 当场或在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
(1)税务登记证;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申请书格式: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承办机构:
八县一市地方税务局
库尔勒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窗口电话:209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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