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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4C003
事项名称: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18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

收费标准: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办公地址: 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tax861.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收人在5000元以下的,且无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的纳税人。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 份;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变更

被许可人改变企业名称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区(县)局、分局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4、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5、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申请
主管税务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区县局(分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2、变更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主管税务所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决定文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3、注销: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区(县)局、分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tax861.gov.cn

样表下载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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