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州计生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州计生委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州计生委受理或者不受理资格证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州计生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州计生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申请条件: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证明文件;
3、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逐项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0996)2012803
州计生委宣教法规科(0996)2032732
投诉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0996)2030110
州计生委:(0996)2022665
网 址:州计生委//www.bzjs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