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第18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窗口人员接到申报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州计生委自接到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派相关人员现场审查评价; 4、州计生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州计生委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州计生委受理或者不受理执业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5、州计生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州计生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申请条件:
1、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IUN),人工流产术(10周内),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
2、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3、基本设备;
4、人员配备;
5、规章制度;
6、注册资金确实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7、申请人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资格。
·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6、设备清单;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8、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逐项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0996)2012803
州计生委宣教法规科(0996)2032732
投诉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0996)2030110
州计生委:(0996)2022665
网 址:州计生委//www.bzjs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