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州计生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州计生委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州计生委受理或者不受理统计调查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州计生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州计生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申请条件:
1、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2、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格控制;
3、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4、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申报材料:
1、统计调查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2、统计调查方案
(1)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2)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3)统计调查需要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逐项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0996)2012803
州计生委宣教法规科(0996)2032732
投诉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0996)2030110
州计生委:(0996)2022665
网 址:州计生委//www.bzjs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