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审批
发布日期:2010-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办对象: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为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办理条件:
⑴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⑵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4050”人员)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企业(单位)。
⑶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证)。
⑷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开展免费培训,培训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合格,并达到当地规定的培训后就业率的。
⑸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⑹再就业项目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贷款贴息)。
⑺再就业“中心”或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⑻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审批程序:
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季申报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报财政部门核定后,给予补贴。
⑵用人单位和社区相关就业劳动组织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补贴。
⑶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申请,按季度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给予补贴。
⑷ 培训结束后,根据鉴定合格的人数,培训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按照培训补贴费用的50%给予补贴。经 培训合格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培训机构按实际再就业的人数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给予剩余50%的培训补贴。
⑸对新列劳动力市场建设项目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后提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经同级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⑹ 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基金的具体筹集、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 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⑺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汇总,由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结算事宜后,贷款人先缴后补的原则办理。
⑻ 企业自筹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向企业申请。及时拨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财政专户资金时,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计 划按季提出用款计划,填写的用款申请书应分别列明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款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 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拨付到位。企业自筹资金和财政拨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应由“中心”按照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月直接发放给下岗职工本人。
承办机构及电话:社保科 (0909)231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