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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胡某诉被告上海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12-0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委托人胡某系死亡人胡智(化名)的哥哥。死亡人是被告的员工。他于2006317日去被告单位上班后即一去不回,到2006327日被发现已溺水身亡,并且尸体已腐烂,通过DNA鉴定后确认了身份。死亡人胡智有精神病史,93年进入被告单位,成为正式员工,并于2001年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1996年被确诊有精神分裂症治愈再回岗上班后,又于200420052006有过精神病复发,向单位请病假休养。根据当时的情况,胡智有很大可能是是在上班时精神病复发溺水身亡。胡智溺水身亡,既不是在上班场所,也不是执行公务,所以不是因公殉职,单位没有赔偿义务。但死亡人当时有没有发病,只有单位才能证明。单位显然不会提供这份对其不利的证据。案件陷入了取证困难的穷途末路。
 
本律师经过思索,决定采取一个策略,迂回向前,反败为胜。本人先是代理当事人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办公室提起了对上海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请求确认死亡人在上班时间失踪后的死亡是工伤,要求上海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按工伤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而被申请人为了说明死亡人不是工伤,要当时在场人出了一份《说明》,当中明确说到了在2006327日下午1时死亡人在工作时精神状况不好,并叫他到更衣室休息,未派人监护,也未送诊就医。在死亡人离开工作岗位后,才到处派人寻找。在寻找未果的情况下,至下午4点左右才通知其家属。这一《说明》明显证明单位存在过错,事实与律师开始承办时所分析的一致,案件终于又柳暗花明,看见曙光了。
 
工伤认定的结果在意料中,未得到认定。本律师马上代理当事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诉上海某航空有限公司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工伤认定部门调出了这份《说明》,证明单位在胡智的死亡上存在一定的过失。并提交了死亡人相关的病史,和经单位同意重新上岗的证明。判决结果很快下来了,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原告当事人获得了十多万元的赔偿。
 
从拿不到一分钱赔偿,到获得十多万元的赔偿,这体现了诉讼方法和技巧的重要性,也体现了律师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本人的价值也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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