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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文配、常士平诉樱花卫橱(中国)有限公司、徐州市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杨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要点提示】

    生产者负有免费安装的义务,也就负有保证产品使用安全的注 意义务,如果产品的安装上存在缺陷,也属于缺陷产品的范畴。如果能够认定损害后果与产品质量或安装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有安装义务的生产者应当对产品 质量以及安装状况是否符合标准提出鉴定申请。生产者初步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中止安装后未告知使用者安全注意事项,使用者的后续安装也不符合国家标准,产 品使用后造成他人损害,两者的侵害行为系直接结合,构成共同侵权。

    【案例索引】

   案号:(2007)铜民一初字第2717号

    【案  情】

    原告薛文配。

    原告常士平。

    被告樱花卫橱(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市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杨影。

    2007 年10月16日,两原告之女薛园园在铜山县茅村镇好妈咪婴坊洗浴中心工作期间,因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是好妈咪婴坊首天营业,使用的是樱花 牌燃气热水器,下午2时左右,薛园园进入安装热水器的休息室更换工作服,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被告杨影为经营好妈咪婴坊洗浴中心,于2007年9月24日, 在被告徐州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了樱花燃气热水器一台(型号为SCH-07D12),附有被告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的免费安装单以及免费安装项目 说明。在热水器安装过程中,由被告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下属的徐州分公司安装人员陈东升负责挂机后,即在免费安装单上签字,并由被告杨影签字确认,之 后由杨影自行完成了后续安装,铺设了烟管、水管,打通烟洞,连接完成。

    庭审中,被告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对薛园园的死亡后果与 一氧化碳中毒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异议,因此不愿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经法官释明,能够认定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樱花卫厨(中 国)有限公司。之后被告仅愿意就产品质量本身有无质量问题提出鉴定,而认为系被告杨影自行安装,不同意就安装情况提出鉴定。法官释明认为,被告樱花卫厨 (中国)有限公司负有安装义务,而且实施了前期的安装行为,应当就安装状况一并提出申请,否则承担不利后果。2007年11月6日,被告樱花卫厨(中国) 有限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产品的质量及安装状况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本案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单位,2008年4月8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研究院作出质量鉴定报告。报告分析说明:一、安装人员将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密闭不通风的室内不符合GB17905-200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 理规程》要求;二、热水器虽安装烟道,但不符合GB17905-200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及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热水器安装要求;三、用户 未按热水器上所明示的警示:“本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壁橱及通风不良处,使用时必须安装排烟管道”等要求使用热水器;四、检测该热水器烟气中的CO含 量、气密性、火焰稳定性等指标均符合GB17905-200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五、热水器使用的燃气是液化石油气(燃气本身不含 CO),并且安装热水器的室内没有其他燃气器具在使用,因此可以认为CO是使用燃气热水器时排放的烟气由于排烟受阻(主要是水平烟管过长和弯道较多),致 使烟气从热水器的防倒风排烟口倒灌,排放在室内所致。由于事发时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对外门关闭,整个室内就形成一个密闭空间,热水器使用时,一方面要消耗大 量的室内氧气,一方面要排放大量的CO,室内无对外交换新鲜空气的通道,导致进入室内人员CO中毒,并得出鉴定结论:热水器安装不符合 GB17905-200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和GB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标准规定及安全使用要求;热水器的气密性、火 焰稳定性、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等性能指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被告樱花卫橱(中国)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徐州市公安局的物证鉴定书 在日期上有改动,存在瑕疵,而且表明检材保存一个月,而原告未能及时提供该证据,造成被告无法要求再次鉴定,因此不能确定薛圆的死亡原因;其次,被告的热 水器是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在正确使用的情况下是安全的;再次,该热水器在说明书上已经说明用途系家庭使用,不适宜商业用途,由于原告未按说明书使 用,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害,被告不承担责任;第四,热水器的安装都是由客户杨影自行安装的,被告不负安装责任。综上所述,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州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此案中,与死者的死亡无任何关系,被告只负责销售不负责安装,因此不应当承担安装问题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影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成立,虽然产品质量没问题,但被告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的安装有问题,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判】

  铜山县人民法经院审理认为:

   一、受害人死亡原因及其与热水器使用的因果关系问题。首先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是一氧化碳中毒所致,虽然被告对公安部门的两份物证鉴定书提出异议,但结合门 诊病历、死亡证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接到毒化报告复印件后提出鉴定申请的自认以及质量鉴定报告的第五项分析,足以认定死者的死 亡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其次死者一氧化碳中毒与被告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杨影的安装不当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 司有免费安装的服务,就有保证产品使用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初步安装不符合GB17905-200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要求,中止安装后未明 确告知后续安装使用的注意事项,采取放任态度,存在重大过失。被告杨影继续安装同样不符合规定,造成产品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受害人一氧化碳中毒死 亡的损害后果。被告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辩称其具备安装资质、安装人员经过培训认定以及未安装完毕而不存在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正因为其具备一般人没 有的安装资质,其更应当注意产品的安装使用安全。因此,被告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杨颖的安装行为与薛圆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两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两者虽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各自的不当安装行为直接结合,最终完成安装,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对受害者而言无法区分,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造成了受害人损害,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被告徐州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不存在过错。原告选择侵权行为之诉,被告徐州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不负责免费安装,产品质量本身合格,其销售行为与 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主张10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超过了相关赔偿标准,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结合以上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杨影赔偿原告薛文配、常士平死亡赔偿金116260元、丧葬费1817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及鉴定费 3500元、调档费100元,合计188034元,扣除被告杨影已付的16000元,余款1720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互负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鉴定费由被告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2008年8月17日,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将全部赔偿款项交到法院。

    【评  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产品安装及使用存在问题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以上的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值得总结。

   一、 如何准确启动与运用鉴定申请程序的问题。   不难发现,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案件的顺利判决与妥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得意于鉴定程序的准确运用。恰当地 启动鉴定程序、准确地确定鉴定内容,对案件的审理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以为,鉴定程序启动的条件,首先待鉴定事项需与当事人请求权的基础事实有关 联性,其次需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法官无法确信,且申请鉴定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受害人死亡后果与CO中毒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清楚,由于事发更衣室只有 燃气热水器,可以推定CO与热水器或其安装的关联性。据此关联性,法官有理由将产品及其安装有无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生产者,由其提出申请,辅助法官得到 内心确信。另外,运用鉴定程序的具体内容,应通过释明权的方式行使。一是确定鉴定申请人主体,由法官释明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案中,法官将产品及安装是否合 格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生产者,生产者就应当成为申请鉴定的主体;二是确定鉴定事项的具体内容,由法官释明鉴定的目标,力求鉴定要求的全面与准确。本案中,法 官之所以对樱花卫橱有限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要求其补充安装状况的鉴定事项,就是为了达到鉴定的目的,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达到 法官内心确信、发现真实的目的。同时法官全面的审查,不致于遗漏鉴定事项,避免再次鉴定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也符合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

    二、产品的安装缺陷与产品存在缺陷的关系问题。

    产 品安装不当是否属于缺陷产品,涉及能否适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以及证明方法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产品的安装需要专业的水平,有法定的安装标准, 一般人不具备安装资格与条件,而且生产厂家负有免费安装义务的,此时,产品本身与产品安装不可分割,产品的安装不合格应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因此本案中, 当樱花卫厨有限公司仅仅要求对产品本身质量是否合格提出鉴定时,法官指出必须对安装情况一并提出鉴定,否则,仍应视为樱花卫厨有限公司举证不能。产品安装 不合格,违反国家标准,造成他人损害的,负有安装义务的生产厂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有免责事由的存在。关于燃气热水器安装,国家有既定的标 准,即GB17905-200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和GB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标准》,而且规定严格标准的目的,就是为 了产品使用的安全。根据标准的规定,安装人员必须是具有专业资格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因此,如果厂家放任不具备安装条件的用户自己安装,实际上等于为保证 产品的安全使用,仍然在产品安全使用上存在缺陷。而用户购买商品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如果因为在产品安装上尽责不到,也应属于产品缺陷的范畴。

    三、两被告先后安装的不当行为能否构成直接结合。

    伴 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更加凸显人的价值和权利本位观念,全面保护生命权、健康权。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标准也从主观标准转化 为客观标准,规定了视为共同侵权行为这一类型,即对于既没有共同故意有没有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按照共 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规则处理。因此,在本案中,能否认定两被告的先后安装行为属于直接结合,便成为认定共同侵权的关键所在。被告樱花卫厨有限公司前期安 装与被告杨颖的后期安装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两者虽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各自的不当安装行为直接结合后才发生的损害后果,而且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对受害 者而言无法区分,故应当认定为直接结合。结合案情,樱花卫橱有限公司安装人员将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密闭不通风的室内不符合GB17905-2004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要求;杨影安装烟道也不符合GB17905-200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及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热水器安装 要求,两者结合紧密,共同导致加害行为的后果,很难分清谁的行为的原因力更大,而且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也不宜课以严格的证明责任,必须分清两者行为的原 因力大小,一较高低。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两被告先后安装的不当行为不构成共同过失。因为两被告不是共同从事某一行为,被告杨影本没有安装的行为,两者安装 行为先后发生、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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