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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四章第二节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双务合同的关联性(牵连性)所决定的。所谓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二)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

  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合同产生,即使双方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力求公平,但并不意味价值完全相等。当事人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财产义务在价值上大体相等即为等价。

  2、互负的义务均以到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发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 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以行使同时 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一方已履行,另一方因过错而不能履行其所负债务(如标的物已遭毁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能履行的规定请 求补救,而不发生同时请求抗辩权。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免责,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对方可提出否认对方请求权存在主张,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权。

  二、先履行债务抗辩权

  (一)概念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言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凡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 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或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 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

  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 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 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其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铖 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部严生恶化;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若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未提供适当担保,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成立不安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以膻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 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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