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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与人应否承担赠与物瑕疵担保责任
发布日期:200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5年8月5日,某超市举行促销活动,凡在其超市购物满100元以上者,均可获得相应的赠品。徐某当日在该超市购买洗衣机一台,获得赠品电水壶一把(徐某领取赠品的方式是,凭洗衣机发票到“赠品领取台”,经超市工作人员核对后,由受赠人在“赠品发放清单”上签名即可领取赠品)。徐某回到家里,即式用电水壶,结果电水壶根本不能工作。徐某找到某超市,要求更换或免费维修电水壶。某超市对徐某的要求表示不同意。

    【分岐】

    某超市对赠品电水壶是否应当承担更换或免费维修的义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某超市向购者送赠品目的是为了促销,顾客之所以来某超市购物,其中一个目的是想得到赠品。理所当然,某超市给购物者的赠品不应当是含有瑕疵的,并具有相应价值。某超市送给徐某一个不能正常使用的电水壶,显然是不守诚信的表现,损害了消者的利益。某超市应当为徐某更换或免费维修电水壶。

    第二种观点认为,某超市与徐某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赠与人对无偿赠与物的瑕疵不应承担责任。徐某要求某超市更换或免费维电水壶的请求不应当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合同法》第191条明确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有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买人相同的义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难理解,该条款有以下几方面含义;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一般不承担责任。2、附义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买人相同的责任。3、赠与人有明知赠品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受赠人,或者向受赠人保证无瑕疵,并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承担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赠与人承担责任的只有两种情况,受赠人承担相应义务的,或赠与人不告知瑕疵、保证无瑕疵,并造成受赠人损失的,除此之外,赠与人对赠品的瑕疵是不承担保责任的。

    就本案看来,某超市,赠给徐某电水壶时,并没有附加徐某义务,徐某到其超市购物完全是徐某的自由。同时,电水壶存在的瑕疵,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某超市应当知道并故意不告知销费者。超市也没有向任何受赠者对赠品瑕疵做过任何保证。更重要的是,有瑕疵的电水壶没有造成受赠人徐某损害。所以,某超市对徐某不承担更换或免费维修电水壶的义务。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邓步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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