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借钱,陈某表示:现在手里也没有钱,不过如果王某向银行贷款的话,其可以帮助担保,但是千万不要让其老公知道。于是王某向建设银行贷款,陈某提供担保。后王某生意亏本,还不了银行的贷款,建设银行起诉,要求陈某夫妻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
不知情的陈某丈夫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明确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共同债务,别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陈某并没有说明是自己的个人债务,所以陈某的丈夫要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一方所负的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的开支,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是一方的债务。本案中陈某的丈夫不承担连带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对夫妻共同债务有一个定义,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中陈某为张某向建设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陈某个人自行承担,陈某的丈夫不承担连带责任。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吴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