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发布日期:2009-07-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外国法院判决有其特定的含义。菲律宾《法院规则》明确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一位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倍受尊敬的菲律宾权威列举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要件。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不需要提起任何诉讼,但一项外国判决的执行需要提起单独的诉讼。
【关键词】菲律宾 外国法院判决 承认与执行
【写作年份】2004年
【正文】
中国同菲律宾于1975年6月建交时,两国政府即签订了贸易协定,此后中菲经贸合作发展较快。1977年以来,中菲双方每年在北京和马尼拉轮流举行局级贸易联委会会议,商签年度贸易议定书和安排两国间进出口主要商品,迄今已举行了22次。近年来,中菲经济合作也有长足发展。1992年两国正式签署了鼓励投资及互惠保护协定,1993年又签署了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99年两国农业部长签署了两国政府间《关于加强农业及有关领域合作协定》。此外,两国还签署了《科技合作协定》(1978年)、《文化合作协定》(1979年)、《民用航空运输协定》(1979年)、《体育合作备忘录》(2001年)、《信息产业合作备忘录》(2001年)、《旅游合作备忘录》(2002年)等一系列合作文件。
[1]随着双方民商事交往的不断扩大,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民商事纠纷,需要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如果中国法院依据中方原告的起诉对居住在菲律宾的被告或者财产在菲律宾的被告作出了一项有利于中方原告的判决,那么该判决能否在菲律宾得到承认和执行将直接影响中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了解外国法院判决在菲律宾的承认与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阐述菲律宾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必要条件和外国判决的效力。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含义
(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概念 ?
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外国法院判决一般是指非内国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裁判。对此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
[2]:?
1.对“外国”应作广义理解。此处所指的“外国”跟国际私法上所指的“外国”一样,在多法域国家应作广义理解,不但是指政治意义上的外国,有时也指一个国家内的另外一个法域。例如在英国,就英格兰而言,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法院的判决是当作跟德国、法国等外国法院判决一样看待的。尽管通常是以判决作出地作为标准来界定“外国”的,但有时在内国境内的其他法院(主要是某些国际组织的法院,如联合国国际法院、欧洲联盟法院等)所作出的判决,只要该法院是不属于内国或本法域的,也应归于“外国”法院判决之列。
2.对“外国法院”也应作广义理解。尽管,在通常“外国法院”就是指具有民商事管辖权的普通法院,但也包括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特别法庭,甚至是被国家赋予一定司法权的其他机构,例如在波兰,公证处也有权处理数额不大的财产纠纷,以及关于遗嘱有效性、遗产保护方面的纠纷。?
3.对“外国法院判决”也应作广义理解。外国法院判决,在司法实践上并非只指法院判决一种,其他如中国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所作的裁定和调解书、某些外国法院就诉讼费用作出的裁决、经法院认可的调解书、法院对刑事案件中就有关损害赔偿事项作出的判决,以及某些外国公证机关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决定等都是应包括在内的。对此,有关国际条约作了明确规定。例如1971年于海牙缔结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由一缔约国法院作出的所有决定,不论请求国在诉讼程序上或在决定中称为判决、裁定还是执行令。”?
(二)承认外国判决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关系 ?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问题。一般而言,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意味着外国法院判决取得了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外国法院判决中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内国法院所确认,其法律后果是,如果在内国境内他人就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事项,提出与该判决内容不同的请求,可以用该判决作为对抗他人的理由。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则不但要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内国的法律效力,而且就其应该执行的部分,通过适当程度付诸执行,强制当事人履行外国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其法律后果是使外国法院判决中具有财产内容的部分得到实现。?
一般而言,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先决条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结果。当然,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也并非一定导致执行判决,因为有的判决只需承认就够了,例如,关于单纯的离婚判决,承认了它就意味着可以允许离婚当事人再行结婚,而不存在执行问题。在某些国家,只需要承认而无需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是自动产生的,不必经过法院承认程序。例如在法国,某项外国的离婚判决可立即产生以下效力: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允许离婚任何一方不经申请承认在法国再婚,防止被指控犯有重婚罪而受到刑事追诉。
二、菲律宾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根据
菲律宾《法院规则》明确规定了外国判决的效力:“有权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如下效力:(1)对特定事件作出的判决对于该事件而言具有终局效力;(2)在对人诉讼的判决中,判决是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继受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推定性证据,但是如果法院没有管辖权,或者对当事人没有进行通知、或者存在串通、欺诈、对法律或事实有误解,那么,该判决可以被推翻。”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要件
综观各国国内立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除了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民事判决或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之外,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通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外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取得;不存在“平行诉讼”;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存在互惠关系;外国法院适用了内国冲突法规定的准据法。
[3]
根据菲律宾接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Jovito Salonga——一位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倍受尊敬的菲律宾权威,列举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判决的下列要件
[4]:
1.在作出判决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必须得到合理的通知并有机会参与诉讼。
2.判决是有关民商事问题的,而不是关于刑事、税收或行政事物的。
3.作出判决的法院必须具有管辖权。管辖权指的是对被告和诉讼标的物的管辖权。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仅要根据其本国法来确定,也要根据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国家的法律来确定。
4.判决必须是由公正的法院作出的。例如该判决必须由“一个或者几个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出。
5.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的规则,判决必须是合法的,但是微小的程序错误不会影响判决的合法性。
6.判决必须是终局的,而且在判决作出国该判决必须是已结之案。
7.要求支付金钱的判决必须确定了固定的数额。
8.外国判决必须依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不是因为时效或者不当管辖地或者没有管辖权等原因)。至于一项外国判决是否是按照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的,要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地法来确定。
9.根据作出判决的国家以及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国家的法律规定,该外国判决必须是不被禁止的。如果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国家的法律规定的时效要比判决作出地国家法律规定的时效要短,那么外国判决就可能被拒绝执行,只要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国家的法律应该同等地适用于内国判决和外国判决。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针对一项判决的诉讼必须在“自诉讼权利产生之日起10年内提起”。
10.外国判决不能与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国家的公共政策或者基本道德相违背。
11.外国判决不违反“自然或实体正义”。下列情况可以视为违反了“自然或实体正义”:(1)如果被告没有被赋予合理的机会陈述他的观点,或者在程序中被完全忽视了;以及(2)如果当事人虽然在诉讼中出庭了,但是在陈述案件时受到了歧视,或者被完全剥夺了进行抗辩的权利。
12.外国判决不是通过欺诈取得的。
13.外国判决不能存在“明显的法律或者事实错误”。
其他的一些菲律宾法学权威也列举了一些类似的要件。
四、外国判决的效力
(一)结论性和禁止反言
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的,《法院规则》规定,一项对特定事件的判决对该事件而言是结论性的,而且一项对人诉讼的判决不仅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决定性的证据,而且构成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继受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推定性证据。
(二)执行方式
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各国的做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1)执行令程序。以法国、德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此种程序。有关的内国法院受理了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承认与执行某一外国法院判决的请求以后,先对该有关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内国法所规定的有关条件,即由该内国法院作出一个裁定,并发给执行令,从而赋予该外国法院判决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并按照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同样程序予以执行。(2)重新审理程序。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此种程序。对不属于英联邦和欧共体的国家的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英国法院适用判例法所确定的重新审理有关案件的程序。即英国法院不直接执行这些国家的法院所作出的民商事判决,而只是把它作为可以向英国法院重新起诉的根据,英国法院经过对有关案件的重新审理,确定有关外国法院判决与英国的有关立法不相抵触时,作出一个与该外国法院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然后由英国法院按照英国法所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在菲律宾,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不需要提起任何诉讼。外国判决可以被认为是对当地诉讼的一种抗辩,比如已决之案的抗辩。另一方面,一项外国判决的执行需要提起单独的诉讼,目的是使该外国判决生效。外国判决只是创设了诉讼的权利和提起诉讼的原因。因此,只提出执行申请对执行该判决来说是不够的,还必须在菲律宾法院提起执行该外国判决的诉讼。
在1991年Hang Lung Bank Ltd. v. Saulog
[5]]案之前,法院一直存在困惑,即不明白什么样的诉讼才纯粹是对外国判决加以承认与执行的诉讼。在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声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发。在该案中,上诉人称其诉讼请求仅仅是要求法院对其依据被起诉的合同提出的请求加以承认,但是最高法院否定了这一说法。相反,最高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香港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加以执行,因为它请求对该外国判决中判予的救济予以承认。
一项外国判决被推定是合法的,而且不论是菲律宾法院还是其他什么地方的法院都被推定为是在合法地行使其管辖权,而且是在正常地履行其官方的职责。因此,想要推翻外国判决的当事人有义务推翻这些推定。
【注释】
[1] //www.fmprc.gov.cn/chn/wjb/zzjg/yzs/gjlb/1231/default.htm, 2003-10-16。
[2] 李双元、金彭年、张茂、欧福永.中国国际私法通论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71-572.
[3] 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444-469.
[4] Michael Pryles, Dispute Resolution in Asia,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pp.188-189.
[5]] G. R.No.73765, 26 August 1991, 201 SCRA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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