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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村(居)集体资产改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村(居)集体资产改制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海沧区村(居)集体资产改制工作指导意见
  为适应我区农村城市化发展要求,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认识,深刻理解集体资产改制工作的大趋势,以保障村(居)民根本利益为核心,以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为基础,以明晰产权、规范管理、促进发展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资产改制工作。
  二、改制的目标
  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以股权配置、股权界定、股权流动为突破口,构建“归属明确,权责分明,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机制。
  三、改制的原则
  (一)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愿原则。集体资产改制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愿,体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村务公开,确保改革方案为大多数村民所接受。身份界定、股权分配、股权管理、资产运营及收益等实施办法,需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集体资产改制工作是重大利益格局的调整,必须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尤其是在资产量化和股权确认上,既要承认差别,也要公平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三)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原则。由于我区各村区位有别、城市化进程各异、集体资产的演变历程和构成不同,因此,镇(街)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一村一策”地进行集体资产改制。
  (四)坚持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原则。集体资产改制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镇(街)在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时要力求周密、细致,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集体资产共有者身份界定与股份分配
  (一)改制基准日的确定。原则上,以实施改制的上一年年底(12月31日)作为集体资产改制基准日(集体资产共有者资格界定日和清产核资日)。若有约定村规民约或习惯做法的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日的,经民主表决(成员大会三分之二通过)决定可以延续原有做法。
  基准日确定后,从该时点开始,实行“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的原则,按应参与分配的对象一次性配置股份的方式固化股权。
  (二)股东资格认定。
  对集体资产共有者(以下简称股东)资格的认定,既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应适当考虑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结合实际,对婚嫁迁徙、入伍上学、劳教服刑人员等都要做充分考虑,确保公平、公正,不遗留问题,保证改制的彻底性。具体可划分为几种类型进行界定。
  1.下列人员具有股权分配资格:
  (1)改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中享有土地承包权,且户口在本村的村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改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合法生育且户口在本村的子女。
  (3)因婚姻关系依法登记为本改制村常住户口并在本改制村生产、生活的。
  (4)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子女已取得本改制村户籍,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交纳社会抚养费,经镇政府(街道办、农场)审查认可的,可以确认股权分配资格。同时,对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应给予优惠照顾。
  (5)妇女出嫁后,尚未在嫁入方所在村取得承包土地或参与收益分配(须提供嫁入地乡、镇或街道出具的证明),且户口仍留在本改制村的。
  (6)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入赘女婿,且户口已迁入本改制村的。
  (7)离婚、丧偶的女性村民及其子女仍在本改制村生活,或者虽未在本改制村生活,但其新居住地未给予承包地或分配权的。
  (8)本改制村在校大中专学生。
  (9)本改制村大中专毕业生未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且户口在本改制村的。其中,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仅指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任命或安置的在职干部(下同)。
  (10)本改制村的现役义务兵和三级以下士官(担任士官10年以下)。
  (11)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两劳”人员。
  2.下列人员无论户口登记地是否在本改制村,均不具有股权分配资格:
  (1)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后享受下岗补贴或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
  (3)现役军官或退役后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录用的。
  (4)父母双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生育的子女不具有分配资格。
  (5)妇女出嫁后在嫁入地已取得承包地或分配资格的。
  (6)户口挂靠在本改制村的人员。
  以上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列为股东享有股权分配资格,由各村(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但需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方可实施。
  3.各村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享受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义务等为依据,进行股权确认。股权确认需经改制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通过,并张榜公布后,由村集体颁发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样式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制。
  4.原则上将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全部量化到个人,不再设置集体股。确需设立集体股的,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需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且不超过总股本30%。集体股由改制后的居委会作为股权代表,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过渡时期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支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费用。也可不设集体股,但在《资产管理章程》中规定,在过渡期内,由改制后的实体拨付一定经费用做公益性支出。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公共支出由财政全额承担后,应及时取消集体股。
  五、关于清产核资
  (一)工作程序。
  1.前期准备。区政府成立推进村(居)集体资产改制工作领导小组,镇(街)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清产核资目标任务、项目、具体要求,统一清查方法;开展业务培训;确定清产核资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2.进场清查。镇(街)协助各改制社区对集体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镇(街)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受委托中介机构进驻被改制村。实施清产核资时,要按照会计的一致性原则进行审查、盘点、函证和处理。
  3.出具报告。清查完成后,受委托机构应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并征求改制村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的意见。清产核资报告及所附资料须由改制村社区居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会计和中介机构清产核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中介机构和改制村社区居委会公章。
  4.审查确认。清产核资报告报区推进村(居)集体资产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把关后,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按民主程序确认。
  5.公布结果。清产核资结果在改制村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布。清产核资报告须抄报镇(街)、区农林水利局备案。
  (二)清产范围。
  对属于村、组两级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按不同核算单位分别登记造册。公益性资产指原村委会办公用房、学校、幼儿园、文化中心、老人活动中心等承担社区管理、服务所必需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指可用于生产经营或变现,能给村民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资源性资产指原为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滩涂、水面、森林等资产。
  (三)工作任务。
  1.清查账实。改制村资产清查小组应对改制村及其所含村民小组现有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及村投资项目、担保项目、村办企业等进行全面、彻底的盘点、分类、核对、确认,摸清资产状况;对债权债务,要通过询证方式逐笔核实确认,做到债权债务详实、主体明确、关系明晰。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改制村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同意后给予核销;清产核资基准日至清产核资报告日发生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的重大变动情况,应列为期后事项,在清产核资报告中予以说明,必要时,报经区推进村(居)集体资产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可对清产核资数据作相应调整。
  2.资产评估。资产估价是对改制村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酌情进行估价;资产价值重估主要是对改制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重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除合并、拆分集体经济组织等特殊情况外,不提倡对改制村所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和价值重估。
  3.界定产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改制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界定资产所有权时,对投资主体明确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投资主体不明确的,采取尊重事实、依法协商解决。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资产所有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登记,暂不计入股份资产。
  4.明晰结构。集体资产按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三大类划分,分别逐笔逐项登记造册。
  六、改制模式及运营管理
  (一)改制模式
  1.公益性资产的改制。过渡期内,公益性资产由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管理和使用。过渡期后,公益性资产划归改制后的实体所有。
  2.经营性资产的改制。
  (1)鼓励条件成熟的改制村选择拍卖等形式对集体资产进行彻底处置,在依法为全体股东办理社保的基础上,将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2)改制村也可以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其中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管理运营,原则上社区干部不在公司兼职。
  (3)集体资产无法彻底处置且无法组建公司的,可将经清产核资确认的资产登记造册后进行专账管理,过渡期间集体资金可在社区居委会银行基本户下开设二级账户进行专户存储。社区居委会应组织从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资产管理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负责管理、监督集体资产,保障股民权益,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3.资源性资产的处置。对村集体拥有资源性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暂不进行评估作价,移交改制后的实体管理。资源性资产被征用前的发包、出租等收益及将来被征用时留归集体的补偿款列为经营性资产,按改制时有关规定进行量化。
  4.村民小组所有资产的处置。
  原则上改制村所属独立核算村民小组不自行单独改制。村民小组以现有资产并入改制后实体经营管理的,可以采用如下处置方式:
  (1)村民小组的资产可由中介机构作出价值评估,评估价值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认可后,作为村民小组入股资产计入该小组村民的股份,不搞平调。
  (2)在村民小组资产只能带来出租或发包收入的情况下,其资产按原值并入改制后实体,按组别专项核算,专项分配给本小组的股东。
  (二)运营管理
  1.改制后的实体应向股东颁发统一印制的股权证书,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股权不可转让但可继承。
  2.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完善的《资产管理章程》,明确经营管理人员的产生办法、议事规则及相关制度。《资产管理章程》草案应张榜公布,广泛征求股东意见,报镇(街)审核,并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3.经清产核资确认的集体资产应与社区居委会的资产相剥离,重新设立账本。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居)集体资产管理,规范程序、分类指导并开展审计监督。
  七、附注
  (一)镇(街)要对村(居)集体资产改制工作负总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海沧区村(居)集体资产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具体组织村(居)开展集体资产改制工作。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群众信访等影响社会稳定及改制工作顺利开展的事项,要及时排查、化解。
  (二)村(居)在实施集体资产改制过程中,对个别争议事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以民主投票的方式予以表决。
  (三)今后,若市里出台集体资产改制的意见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时,以市里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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