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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河南安彩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安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贾某,经理。

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河南安彩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9)殷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6月22日,李某某与安彩酒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安彩酒店租赁李某某位于铁西路小花园房屋的地下室和顶楼,租用房屋主要用于职工住宿,期限为2008年6月24日至2009年6月24日,合同生效之日先支付半年租金4800元。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租赁期间因乙方(安彩酒店)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维修。合同签订后,安彩酒店分别于2008年6月23日和2008年12月22日两次给付李某某租金9600元。2009年2月安彩酒店因李某某向外租赁二层而与李某某产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09年4月安彩酒店职员搬离。根据李某某申请,河南四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李某某房屋装修损坏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出具了豫四方(2009)评鉴定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该房屋装修损坏价值为1323.2元,墙面损失单价为每平方米5元,李某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李某某自称墙面脏污面积达100平方米。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与安彩酒店之间系房屋租赁关系,安彩酒店有义务确保租房内完好无损,故因其使用期间造成的租房内装修损坏部分应予赔偿。根据鉴定结论李某某装修损失为1323.2元,墙面每平方5元,酌定损坏面积为80平方米,损失为400元,以上共计1723.2元,安彩酒店负责给李某某修复或赔偿给李某某1723.2元。李某某要求安彩酒店按自己装修时的价格赔偿,并赔偿每天50元误工费,与法无据,不予支持。李某某要求安彩酒店赔偿其恢复原状期间的房租收入,酌定支持10天的损失,按每月800元计算,损失为800元÷30天×10天=267元。安彩酒店要求李某某退还多收的租金,虽然安彩酒店搬出了租房,但双方因纠纷至今其未退还李某某钥匙,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安彩酒店要求李某某赔偿其因搬家及建洗澡房造成的损失5700元,但因该洗澡房已使用过,故由李某某给付安彩酒店1500元折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河南安彩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某装修损失1723.2元,减少的房租收入267元;二、李某某给付安彩大酒店有限公司洗澡房折价款1500元;三、以上一、二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执行清;四、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河南安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25元,邮寄费32.5元,鉴定费2000元,由安彩酒店负担。

李某某上诉称,安彩酒店对我的房屋应恢复原状,在安彩酒店将我的房屋恢复原状期间减少的房租收入依法应由安彩酒店负担。应改判安彩酒店赔偿我的合同期满到交房之日止的误工费用,改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拆除违约建筑。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安彩酒店上诉称,1、原审判决李某某给付楼顶搭建的洗澡房折价款1500元,洗澡房原花费5000多元,只使用了几个月,折价金额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房屋折旧依据;2、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房屋装修损失1723.2元,与鉴定机构金额不符,鉴定机构已鉴定损失1323.2元,法院不应追加400元;3、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李某某减少的房租收入不合法,搬走前已经提前1个多月通知了李某某,且预交过半年的租金。4、原审判令上诉人承担案件鉴定费不当,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发生纠纷后,一审已判决对诉争房屋装修损失进行了赔偿,李某某上诉要求对其恢复原状属重复请求,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李某某上诉要求安彩酒店赔偿将房屋恢复原状期间减少的房租收入,改判安彩酒店赔偿合同期满至交房之日止的误工费用,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要求安彩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并拆除违约建筑及安彩酒店要求增加洗澡房折旧费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并判决诉争房屋墙面损失400元,安彩酒店要求改判此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安彩酒店的其余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余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河南安彩大酒店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段合林

审判员徐红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常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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