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方某A,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被告方某B,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被告罗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原告方某A诉被告方某B、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受理后,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某A诉称:2011年5月18日,被告方某B父亲方某C因病危住院,向原告借钱交付医药费,第一次23500元,第二次1946元,共计25417元钱。现在被告领取其父亲安葬费后不愿意还钱,被告方某B与被告罗某系夫妻关系。现请求法院判决二名被告还回欠款及利息。
被告方某B、罗某口头答辩,其夫妻二人向原告借款金额为第一次23500元,第二次是946元,总金额是24446元。且原告已领取了总工会对被告方某B的父亲的大病救助费2000元,所以欠款总额为22446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确认应偿还金额为22446元。
另查明:被告方某B与被告罗某系夫妻关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方某B、罗某于2012年5月24日向原告方某A还款人民币10000元,余款12446元于2012年11月24日前还清。
二、原告方某A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方某B、罗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玉辉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